小區有個深水池
2009-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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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追逐自然之美,山水景觀也隨之被開發商移入小區宅院,在美化環境、陶冶情操的同時,這些景致也隱藏著隱患與危險。在危險預防和責任承擔中,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究竟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13歲少年水池溺亡 悲情父母訴至公堂 2007年7月26日,13歲的孫偉與同村的小伙伴相約到附近樓盤綠林苑小區玩耍,小區有一個深水池,孫偉與伙伴們經常到這里游泳,雖然水深兩米多,坡度也很陡,調皮的孩子們卻不把這些放在眼里,時常“撲通”跳進水里玩鬧嬉戲,尤其是在這炎炎夏日,清爽的水里可是孩子們的樂園。 然而,這一天的中午,“救命”的呼喊聲將午休的人們從睡夢中驚醒。 孫偉溺水了。 驚慌失措的孩子們大聲呼救。 趕到現場的人們趕緊將孫偉從水里撈了出來,被救出水面時孫偉已經昏迷,聞訊趕來的孫偉父母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匆忙將孩子送往醫院。誰料為時已晚,因搶救無效,13歲的孫偉沒來得及看父母最后一眼就匆匆離開了人世。 綠林苑小區的水池不僅奪走了孫新夫婦唯一的孩子,也奪走了他們全部的希望。孫新夫婦都是普通的農民,生活雖不寬裕,一家三口也算過得其樂融融。多年來,這唯一的孩子已經成為他們全部生活的重心和奮斗的動力。如今,看著空蕩蕩的房間,孩子的歡聲笑語似乎仍在耳旁,但是孫偉再也不會回來了,失去孩子的傷痛時常讓他們徹夜難眠,幾天之間,他們竟好像老了十歲。 綠林苑小區的水池成為他們最不愿看到和最痛恨的地方。他們怎么也想不明白,這么深的一個水池足以導致生命危險,卻沒有設置任何障礙,也沒有人看護,以致最終奪走了兒子的生命。他們想,孩子不該就這么白白走了。那么到底誰該為孩子的溺亡負責? 經人指點,孫新夫婦將綠林苑的開發商華陽公司告上了法庭。孫新夫婦認為,被告作為所開發的小區內水池的管理人和產權人,應該保證水池不存在安全隱患,但被告疏于管理,導致事故發生,考慮到孫新夫婦也存在監護失職,孫新夫婦要求被告承擔所受損失(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80%的賠償責任,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另外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8萬元。 開發商物業相互推脫 責任歸屬成為焦點 華陽公司認為,對于孫偉的死亡,自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共有為全體業主所有,因此就小區內的水面,華陽公司并沒有所有權,因此不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華陽公司作為全體業主的委托代理人2004年與地誠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地誠公司“負責共有綠地、花木、建筑小品、景觀水系等的養護和管理”,即已明確了管理責任,地誠公司對此水面有管理權和管理義務,華陽公司沒有管理權,也不應盡相應的義務。 看到華陽公司的答辯,孫新夫婦一時有點懵了。經法律援助律師提醒,他們又緊接著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追加被告申請書,追加地誠公司為被告,其依據正是華陽公司與地誠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中關于被告對景觀水系養護和管理責任的規定。地誠公司答辯時亦認為自己對事件的發生沒有責任,其理由是:第一,地誠公司與華陽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地誠公司的管理面積為21000平方米,但實際測得其管理面積大于原合同規定的管理服務面積,其管理的范圍只限制于圍墻內,水池在小區圍墻外,不屬于其管理范圍內;第二,地誠公司2006年曾在水池邊懸掛了12塊警示牌,此行為履行了管理義務之外的管理。 法院判決定紛爭 三方分責顯公平 為查清事實,法院到綠林苑小區對現場進行勘察,并向小區業主調查取證。經勘查,水池確實位于小區圍墻外面,與村民的莊稼地相連,水池周圍設置了寫有“水深危險 嚴禁下水”“下水者后果自負”等三塊警示牌,小區業主亦作證證實,水池是開發商承建小區后形成的。 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綠林苑小區水池是經水利部門批示對臨近小區的排洪溝地段進行修整形成的渠道,每到雨季,該處便形成一段臨近小區的水域,最深處約2米,水域東側為綠林苑小區,小區與水域之間有鐵柵欄圍墻相隔,水池坡度較陡,有發生滑落的危險。華陽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地誠公司的物業管理委托協議明確約定,委托管理的事項中包括對景觀水系的養護和管理,管理期限為2004年4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事件發生時屬于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簽約當時并沒有測繪圖,被告地誠公司提交的測繪圖是2007年地誠公司單方委托測繪公司制作的,雖然測繪結果綠林苑小區實際面積為25000平方米,遠遠超過了雙方合同約定的21000平方米,但不能作為小區水池不屬于其管理范圍的證據。 最終,法院做出如下判決:受害人孫偉在事故發生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負有監護義務,由于原告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孫偉擅自到綠林苑小區,在掛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水域內游泳時溺水死亡,原告孫新夫婦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華陽公司作為水域的修建者,其目的是為所開發的住宅小區增添景色,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以有利于提高小區內房屋的銷售價格,從而增加自身利益,其應注意到修建該水域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對此未采取周密的保障措施消除危險,地誠公司接受華陽公司的委托,對綠林苑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雖然地誠公司在水域周邊設置了警示標志,但仍不足以避免損害事故的發生,而且未設專人管理,存在管理疏漏,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華陽公司和地誠公司應當對孫偉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責任。 判決孫新夫婦自行承擔此次事故全部損失的60%,二被告共同承擔此次事故全部損失的40%(共計七萬余元),另外,由于孫偉的死亡給孫新夫婦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當地生活水平、被告的賠償能力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確定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六千元。 一審判決后,地誠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協議約定,由華陽公司賠償孫新夫婦因孫偉死亡產生的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由地誠公司賠償孫新夫婦因孫偉死亡產生的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余元。雙方賠償總額與一審判決相同。 后記 案件最終塵埃落定,無法挽回的是一個13歲的生命。如果時間可以倒流,相信父母會給孫偉更多的叮嚀和看護,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會采取更有效的防護。在事故頻發的今天,應該如何進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是這個悲劇再次提醒我們去思考的一個問題。 (文中當事人名稱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