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四項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2009-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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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薪”不再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 ● 董事費統一按工資項目繳納個稅 ● 出國留學期不視為華僑 ● 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個稅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針對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的問題,國稅總局于8月31日下發了《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公平稅負、加強征管。通知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此前,該批復文件中指出,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針對“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納個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下發過兩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上述兩個文件的不同之處在于取得的所得是否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同樣的所得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稅負相對較輕。 一直以來,對于年底“雙薪”的計稅方法在實際操作中并不統一,且各單位對其概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此次的通知則正式停止了國稅函〔2002〕629號中的相關計稅方法。 對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征稅問題等,通知也一并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規定,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此前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分析人士告訴記者,這將使有關董事費的稅收征收更加規范,勞務報酬所得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差別很大,對于高收入者而言,按后者征得的稅收將會更高一些,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幅度的體現。 通知還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惟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