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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交通通訊補貼計征個稅并非新規
2009-10-26


針對近期有關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7日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以及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解釋。

  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法更優惠

  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稅款,這就是“雙薪制”計稅方法。到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即采用分攤計稅方法。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

  交通通訊補貼計征個稅已執行多年

  針對近期有些媒體關于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報道,這位負責人強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并沒有做任何調整。

  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針對高收入者運用資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明確規定,個人股東在進行股權交易時,應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個人取得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屬于個人因任職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職能作用。

  分攤計稅與“雙薪制”計稅

  假設張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

  2005年以后,可以將張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1775元。計算過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查找適用稅率,1500對應的稅率是10%,則18000×10%-25=1775(元)。

  對比2005年以前,張某少繳稅款1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