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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資金不能用于開展證券投資
2009-10-26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規范運作指引》充分借鑒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行之有效的監管經驗,同時,還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監管要求:如超募資金應同樣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而且應當投資于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能用于開展證券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核心技術人員等所持股份進行鎖定等。《規范運作指引》的發布體現了深交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從嚴監管的理念。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其規范運作狀況和質量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性和自主創新能力較強,但由于發展歷史相對較短,民營企業、家族企業居多,其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基礎相對薄弱。為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指導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該所制定了《規范運作指引》,以促進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的不斷提高,保護創業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創業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權力制衡機制,規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及選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義務,管好用好募集資金,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的超募資金現象,《規范運作指引》規定:超募資金應同樣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而且應當投資于公司的主營業務,不能用于開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公司最晚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作出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并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對外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對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發表獨立意見,并與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時披露。

  為保證創業板上市公司保持持續的核心競爭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規范運作指引》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核心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進行鎖定,或者由前述人員自愿申請對所持本公司股份進行鎖定。

  為防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的重大風險,《規范運作指引》規定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應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此外,為規范特定對象的采訪和調研,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指引》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接受特定對象采訪和調研時,要求董事會秘書全程參加,就調研過程和會談內容形成書面記錄,與采訪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規范運作指引》鼓勵公司將接受特定對象調研、采訪的相關情況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深交所表示,今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將堅持嚴格監管,不斷推進誠信規范,更好地引導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和能力,促進創業板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