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相關法律之一:單位受賄罪
2008-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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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概念及其構成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廉潔性。本罪的對象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主要是: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二、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占有。
三、處罰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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