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參于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注冊工作,依法核定登記注冊企業的名稱,確認經營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欺詐以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四)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理消費者申訴,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
(六)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指導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組織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違章活動。
(九)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
(十)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依法參與對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一)依法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二)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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