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機構 :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強制種類 : 1 、扣留(扣押); 2 、封存(查封); 3 、暫停銷售; 4 、暫停支付; 5 、當場收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對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暫停銷售、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扣留投機倒把人用于投機倒把的財物;可以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對投機倒把人的銀行存款,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依據《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過程中,發現有違法或者重大違法嫌疑的物資、物品、款項時,可以查扣、封存或者通知暫停支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強制程序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并發放《政務公開書》,同時應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如《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等。
雙方權利義務 :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執法人員少于兩人或者不出示執法證件或者不發放《政務公開書》的,有權拒絕,有權要求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和發放《政務公開書》 , 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
強制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 年 9 月 2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 10 號令公布)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 年 2 月 22 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 年 7 月 8 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 的決定》修正)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條;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國務院第 67 號令公布, 200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 1989 年 7 月 14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1 號令發布, 2002 年 4 月 1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19 號令修正)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1987 年 9 月 17 日 國發 [1987]85 號)第十條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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