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八年后,賣房的路某卻突然提出當初的協議無效,而路某給出的理由是,自己已經死去的妻子當初并沒有在協議上簽字。為此,已經在房子里住了八年之久的林先生心里十分的惱火,他和妻子隨即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12月21日,江蘇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林先生在訴狀中稱,早在1999年他和路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路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價65000元轉讓給他,轉讓的費用由他承擔。當日他就交付了房款,而路某則將房屋的發票以及房屋產權證交付給他,他一直在該房屋中居住。但是路某一直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路某立即辦理過戶手續。
而路某則認為,當初在簽訂房屋出售協議時,只有他一個人的簽字,他妻子許某并沒有在協議上簽字,但該房屋是他和妻子許某的共有財產,因此這份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這個房屋是在1999年達成協議的,2003年土地證辦理出來后,林先生并沒有積極行使權利,林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一直沒有主張,經過四年后,已經過了訴訟失效了。因此他認為他與林先生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林先生在2003年2月支付了相關的費用后,以陸某的名義辦理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證。該房屋的共有人即路某的妻子許某并沒有在房屋轉讓協議書上簽字,且許某已經于今年年初去世。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雖該房屋系陸某夫妻間共同財產,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沒有證據表明出售該房屋得到了許某的書面同意,但許某作為路某的妻子,應當知曉該房屋的產權情況,現該房已由林先生已經入住八年,且在長達八年的時間里,許某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按常理可推定許某知情。為保護交易安全,維護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于路某提出的林先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因路某所主張的權利屬于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故對路某的該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路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林先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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