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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罰單能托住房價嗎?
2009-10-22


周春生:處罰降價開發商存在很強的主觀性。政府不應直接干預房價

  【背景】南京市官方正式回應,稱目前仍無房企被罰。
  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主動采取措施,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
  12月20日,南京市江寧區在其官方網站上以轉載媒體報道的方式表示,“江寧區政府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的有關政策,促進房地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日前,沒有一家房產企業因降價銷售而受處罰! 
  此前,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在通報2008年1月-11月江寧樓市運行情況時說,“對于開發商低于成本價銷售樓盤,下一步將和物價部門一起對其進行查處,以防止爛尾樓的出現!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話一出,紛議四起。更有網友根據圖片對這位局長所抽高檔香煙、所戴高檔手表尋根究底,引出對其個人廉潔問題的質疑。這場軒然大波,由地方政府限制開發商降價而起,追根溯源,地方政府這一做法是否與中央允許促銷的政策相矛盾?而限制房價的做法是否有依據?

  長江商學院教授周春生認為,南京市江寧區政府對降價開發商處罰的政策是值得商榷的,在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強的主觀性,嚴格說來,政府也不應直接干預房價。
  周春生認為,江寧區的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是值得商榷和討論的問題!斑@種做法是否太過簡單化?是否過于武斷?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
  南京市江寧區擬處罰降價開發商時,聲稱的理由是,擔心開發商低于成本價銷售,是為了套現離場,導致開發建設完成不了,最終形成爛尾樓。周春生認為,這樣的理由是很牽強的。
  首先,如果房地產商不套現,可能會更沒有資金去完成后續的建設;其次,這個降價處罰的尺度無法確定;最后,政府無法認定套現是否為了離場,這種說法缺乏足夠的依據,這在制度設計上是非常主觀的!盀槭裁次屹u低一點就是為了離場?那反過來,我如果賣高一點,難道就不是為了離場嗎?”
  從根本上講,周春生表示,價格按理說應該是企業的自主權,地方政府如果對價格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實際上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
  周春生認為,中央的政策意圖還是很明顯的,一方面要加強住房保障,這不僅是為了社會穩定,也是為了拉動內需。只有住房、醫療保障等民生問題解決得好,大家才能增強對未來的信心,也才有更高的消費能力和更強的消費意愿。
  另一方面,中央也確實不愿意看到房地產市場再出現大的波動。中國的實體經濟已經遭遇了各種寒流,從維護經濟穩定的角度出發,中央政府顯然不愿意看到商品房市場再大幅度的波動。
  如果地方政府擔心房價大幅度下跌,影響本地的財政收入,從而希望房地產市場穩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表示,南京市政府的做法與中央的促銷政策也許初衷都是穩定房地產市場。從這一點說,地方政策與中央政策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