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擔任公職人員以稅額作條件,有買官賣官嫌疑
【背景】中共陜西府谷縣委免去四位“煤老板”縣長助理職務。 2月3日晚,府谷縣委決定,免去高乃則、王乃榮、王萬東、劉過門四人“縣長助理”的職務。但依然聲稱,聘用民營企業家為縣長助理的做法效果非常明顯,促進了經濟發展。但由于此項工作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仍處于摸索階段,工作難免會出差錯。 免職是在《瞭望東方周刊》報出此事當天發生的。據該媒體報道,2008年6月,由中共府谷縣委組織部發出的紅頭文件“府組發(2008)31號”寫道,“經縣委常委會研究,提議:聘任高乃則、王乃榮、王萬東、劉過門等四同志為縣政府縣長助理(不脫產);聘任張繼平、王世春、劉旭鋒等三同志為縣政府縣長經濟顧問。”這七人均是當地民營企業家,其中,六名為“煤老板”。 此舉緣于該縣2007年3月7日出臺的文件《關于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文件第九條提出:對納稅1000萬元以上、群眾公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組織考察,可聘任為縣人民政府不脫產縣長助理。2008年5月出臺的《關于鼓勵支持非公有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中,已將這一標準修改為“納稅和為社會公益事業貢獻在2000萬元以上、群眾公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非公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陜西省府谷縣的這種做法不符合公職人員任免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以納稅額作條件,在政策導向上更加不對。他提醒,應警惕這樣可能滋生的腐敗現象,并建議在法律上對地方政府編制加以嚴格規定。 他說,從行政法角度講,這樣做是極其不合適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通過法定的程序任命。公職人員的任命是有條件的,不能夠根據一個人的納稅額來任命縣長助理或者其他公職人員。再從程序上來說,如果是一般公務員,必須經過考試,還要有學歷和其他一些要求。如果是領導職務,則要經過公示、考察、政審等程序。 在政策導向上,姜明安認為,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擔任公職人員不能夠以納稅多少作為條件,這樣做可能有買官賣官的嫌疑,當然,這不是直接的買官賣官。公職人員的任命應該根據業務能力和水平來判斷,哪怕納稅再多,如果他不具備公務員的素質和條件,也不能夠擔任公職人員,特別是縣長助理這樣負有領導職責的公職人員。 姜明安強調,很重要的是,這種做法可能滋生腐敗,導致行賄受賄的發生。煤老板執掌權柄后,可能與縣長或者縣委書記私下達成某種協議,造成官員腐敗,“權錢交易”很容易發生。比如,他們可能給官員塞錢,如果煤礦出了事,政府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地方政府與煤老板的關系很難處理。當然,這不是說煤老板一定會行賄,但從制度設計來說,這種做法很有可能為腐敗埋下隱患。 他進一步質疑,擔任縣長助理的多是煤老板,他們擔任縣長助理是否具備廣泛的民意支持?現在,關于縣長助理這種職位的規定,法律上并不明確。有的縣配備多名縣長助理,這從制度上來說,是非常不妥的。當然,當地這種縣長助理不一定從政府領多少錢,但其他的縣長助理可能還要有工資、辦公室等等,這些都需要政府開支。 “從這件事,我們可以吸取的一個教訓就是,要在法律上對地方政府的編制加以規定。”姜明安表示。現在正在推進的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在“三定”上,要對機構人員編制在法律法規上作一定的控制。規定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的數量,對地方政府的編制整個加以限制,不然,那些領導就可以拿職位去送人情了。 姜明安說,政府機構和人員多了,很可能就會沒事找事做。這會使很多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應該提倡“有限政府”,這一方面要求政府人員少,編制小;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不管那些不該管的事。政府要盡量少管、少許可、少審批。另外,縣長助理多了,行政程序就會更加繁復,導致效率低下。辦事更加麻煩,找了這個助理還要找那個助理,找了助理還要找縣長。繁文縟節,沒完沒了。這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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