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該給消費者“后悔藥”嗎?
2009-10-22 |
||
王衛國:放“權”給消費者,會帶來買賣雙方共贏的局面
【背景】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有學者建議,對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如網絡購物),以及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如購買汽車、房屋等),應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即引入“消費者冷靜期”制度。 所謂“冷靜期”制度,即允許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貨,旨在消除買賣雙方在產品相關信息了解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作出了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以及消費者因一時沖動而實施的不冷靜的消費行為。 消費者歡迎“后悔權”,卻又擔心缺少配套細則的“后悔權”只是“空中樓閣”;經銷商則擔心,如果消費者濫用“后悔權”,可能會使道德風險大大增加,令商家蒙受損失,甚至可能擾亂市場秩序。 那么,“后悔權”到底合不合理?究竟應不應該被寫進“消法”?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認為,“消費者冷靜期”制度,即所謂的“后悔權”制度,應該被寫進“消法”。運行良好的市場有賴于信息的透明。“后悔權”的確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對稱,使市場變得更加透明,得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王衛國解釋說,這里說的“后悔”,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其一,先購買后簽約的消費行為,如網絡購物。其二,在各種促銷手段輪番轟炸之下,消費者實施的不理性消費行為。“消費者冷靜期”制度,就是給一些消費者反悔的機會。“從正義論的角度講,在存在事實上不公平的情況下,法律要向弱者的一方傾斜,”王衛國院長說。 很多人直覺地認為,這樣會損害賣方利益。王衛國指出,事實并非如此。消費者擁有“后悔權”,是對其購買行為施加正向刺激,鼓勵其消費。一旦購買行為發生,更常見的情況是消費者趨向于保留這件商品。因此,“后悔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費激勵”的作用。 然而,針對有專家提出,需要對住房、汽車等商品的消費授予“后悔權”,王衛國院長認為這并不妥當。因為這類商品的購買不存在“一時沖動就掏錢”的問題,因此并不屬于“消費者冷靜期”制度適用的那種消費行為。還應明確,這里的“后悔”與“銷售欺詐”所涉及的退貨行為有根本不同。 王衛國認為,從立法技術上講,在界定“后悔權”適用范圍時,表述上可能更適合采取列舉的方式,將適用于該法規的商品或消費形式一一列舉出來,同時排除特殊商品,而未提及的商品不適用該法。法律涵蓋的商品范圍,可以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補充、更新。他特別強調,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現階段,法律適用范圍應該適當縮小,才能保證對交易雙方負責。 此外,如果涉及耐用消費品,應將產品區分為“全新”和“已經使用但不影響第二次銷售”兩種情況。如果商品并沒有被使用,這時消費者要求行使“后悔權”應該是免費的。一旦對這類退換貨行為收費,也就限制了“后悔權”。如果商品已經被使用,但不影響其第二次銷售,商家可以適當收取使用費。這樣可以避免消費者濫用“后悔權”,影響商家正常經營。法律不應保護那種惡意行為。 王衛國指出,中國許多城市已經在嘗試引進“后悔權”制度。統計表明,這些城市商家的銷售額有所增加,盈利也呈增長趨勢。因此,可以認為,放“權”給消費者,會帶來買賣雙方共贏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