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不服集體房屋拆遷裁決的規定
200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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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裁決是指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就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的方式和過渡期限等拆遷事宜做出的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