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贈品致消費者受傷 商場是否擔責?
200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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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在某商場購買了電腦一臺,商場因促銷實行買一送一遂贈給張某豆漿機一臺。晚上,張某使用該豆漿機時,觸及外殼而被電擊傷,造成左手部分功能喪失,后經法醫鑒定為六級傷殘。張某起訴到法院后,經法院委托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結果是該豆漿機常態絕緣電阻為零,可以直接導致外殼帶電。 [分歧]對本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使用的豆漿機是被告無償贈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因此,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商場贈送豆漿機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害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見,成立贈與關系要滿足兩個要件:一、贈與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受贈人所有;二、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行為。而“買一贈一”中的贈與,并非是無償的,而是有條件或附義務的,即必須購買價值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贈品仍然是通過有價交換而取得,只不過消費者不必直接就該贈品的價格負擔付款義務。該付款義務已轉移到贈與前的商品買賣中去了,這個商品買賣就是贈與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贈與并不是無償的,而是商品買賣中附條件的贈與。商場從商品買賣中獲取利潤,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商場應對其贈品的瑕疵承擔責任!逗贤ā返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由于商場提供的贈品——豆漿機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在使用過程中,因豆漿機漏電被電擊傷,商場應承擔賠償責任。(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彭洋) 來源: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