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
2008-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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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原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二、被告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委托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三、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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