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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
2008-2-20


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

    納稅人或者其他納稅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征收稅款、加收納金;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轄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11、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上述除第1項必須先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其他項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