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執業資格竟在婦產科工作兩年 遭解聘告醫院
200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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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婦女被醫院聘至婦產科工作,但在工作整二年后卻發現其沒有執業資格,醫院決定將其辭退,由此引發一場“補償”官司。5月20日,經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調解,原告梅某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某醫院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等訴訟請求,醫院按合同無效一次性賠償梅某15000元。 無“資質”上崗 1996年7月,原告梅某畢業于某縣衛生進修學校婦幼醫士專業。畢業后,梅某曾先后在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等處工作。遺憾的是,梅某至今未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或醫師執業證書。 2006年10月,梅某被聘至被告醫院,雙方口頭約定安排梅某在婦產科從事醫師助理工作。此后,梅某以醫師名義為患者開寫處方。本案所涉醫院是一家私營醫院,無“資質”的梅某緣何獲得聘用,并工作于“生命工程”,至今如迷一般無法揭曉。 在梅某工作期間,醫院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報酬1600元,直至2008年9月。 下崗討說法 2008年9月30日,醫院以梅某不具備醫師執業資質為由向其發出辭退通知書。當日,梅某收到上述通知書。次日,梅某未再到醫院工作。 同年10月22日,梅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醫院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6000元;按照雙倍工資標準補足其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的工資96000元;額外支付解除合同一個月工資4000元(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依法為其補繳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 2009年3月6日,勞動仲裁委以梅某不具備醫師執業資質,不符合就業條件,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系非法為由,駁回了梅某的申訴請求。梅某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辯難統一 原告梅某訴稱,2006年10月至2008年9月,本人在被告醫院工作,醫院未依法與我簽訂書面合同,也未按國家規定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08年9月30日,醫院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即以本人沒有相關執業資質為由將我辭退。仲裁委未依法進行仲裁,故我向法院提出訴訟,現要求法院支持我在仲裁委提出的一切請求。 被告醫院辯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要構成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主體資格要件,而原告梅某不具備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條件,其未取得執業醫師的相關手續,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梅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理巧調解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醫院系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其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原告梅某系自然人,其年齡條件、勞動能力條件,亦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資格。2006年10月,梅某進入醫院工作為醫院提供勞動,醫院向其支付工資報酬,雙方由此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事實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其與法律強制性規定有無沖突。鑒于被告醫院系醫療機構,屬于特定行業,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及醫師執業的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梅某除應當符合年齡和勞動能力的法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質。由于原告梅某至今未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或醫師執業證書,梅某在醫院從事婦產科醫師助理工作,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據此,應認定原、被告間所形成的事實勞動合同無效。 基于無效合同從成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與有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其只能依法尋求賠償,而不能按有效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現原告梅某對無效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向原、被告雙方闡明法律規定,動員雙方按照無效合同達成調解協議,避免本案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處理,當事人再另行打無效合同賠償官司。 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