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遭車禍認定工傷 單位主張早退無據被駁
200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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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單位回家的路途中駕車出事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死者單位小紅門印刷廠認為死者系上班期間早退私自外出,且系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不屬工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朝陽區社保局所作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決駁回印刷廠的訴訟請求。 2008年9月4日19時許,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印刷廠負責燒鍋爐的劉先生于單位回家時,騎摩托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劉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劉先生的死亡屬于工傷。小紅門印刷廠不服,提起訴訟,認為劉先生是私自外出期間辦理私人事務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而且是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范圍,請求法院撤銷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社保局則稱,經過他們對該單位其他職工的調查,劉先生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單位認為劉先生是早退私自外出沒有證據。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排除工傷的情形。 今天上午,死者劉先生的妻子作為該案的第三人出庭,并陳述了參加訴訟的意見,認為劉先生就是在下班途中出車禍的,理應認定為工傷。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門印刷廠的注冊及經營地在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區勞動保障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對涉案工傷認定工作具有審查并作出確認的管轄權和法定職責。小紅門印刷廠認為劉文宇是私自外出期間辦理私人事務中受到機動車傷害,并非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主張,并無有效證據證明,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工傷保險條例》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職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時才能被排除工傷的認定,劉文宇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問題,并不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小紅門印刷廠以此主張認定工傷適用法律錯誤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維持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宣判后,小紅門印刷廠未明確表示上訴。 中國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