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法律糾紛】抓住婚外情證據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2009-3-16 |
||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的,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的,法院支持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非婚同居關系。“同居”與“婚外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兩者在一定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在三個月上,而婚外情可能發生在一小時內,并且在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與同居也是大相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