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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2009-1-8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經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第五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六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八條 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

  (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應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協議作為登記附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單位的法定注冊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注冊碼等。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質權人應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提交時間并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登記期限界滿,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三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十四條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質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質權人在原質押登記中增加新的應收賬款出質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質押登記,登記時間為質權人填寫新的應收賬款并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的時間。

  第十五條 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第十六條 質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與出質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的協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注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辦理異議登記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一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征信中心撤銷異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征信中心應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辦理異議登記后,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并生成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

  質權人、出質人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六條 出質人為單位的,查詢人以出質人完整、準確的法定注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征信中心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八條 質權人、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查詢人可以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公示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征信中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登記公示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辦理登記或提供查詢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征信中心應當制定質押登記操作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登記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后,征信中心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為15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注: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于二OO七年十月八日開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務。

附: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解讀

             作者:邢利民 彭偉奇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風險管理部法律咨詢處

2007年10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辦法》的出臺,與《物權法》第228條“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相呼應,明確和規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范圍、機構、程序,為銀行業創新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方式提供了平臺,必將對銀行業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一、 辦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一)   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依據物權法制定,主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應收賬款的含義和范圍是什么;二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具體機構是誰;三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異議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權限如何。(二)   意義

一是明確了應收賬款的范圍,為銀行業發展業務指明了方向。《物權法》第223條第六項將“應收賬款”列為可以出質的權利,但對應收賬款的含義和范圍沒有作進一步明確。《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從法理上說,《辦法》所列舉的五類應收賬款,只要沒有其它法律法規進行相反的或限制性的規定,銀行即可將其作為質押物并通過法定程序(簽訂質押合同并經登記)獲得質權。

二是與物權法實現有效對接,建立統一登記機構,方便了銀行登記。《物權法》第228條第一款“以應收賬款出質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那么,何為信貸征信系統,如何登記?《辦法》回答了這一問題,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征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自10月1日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部門只能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其它涉及應收賬款登記的部門,不應進行新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即使進行登記的,該登記也無效。例如原公路、橋梁等收費權質押登記部門規定為省公路局,電費收費權質押登記部門為省發改委,10月1日后,應全部統一為征信中心。

三是登記程序簡便易行,提高了銀行業的登記效率,降低了登記成本。與以往我國不動產、動產、權利登記等程序不同的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采用的是形式審查,質權人不必對應收賬款權利進行評估、不必提供除質押合同以外的任何權利證明或資料,甚至不必到登記部門,加為質押登記系統用戶足不出戶即可辦理質押登記,這大大提高了登記的效率,也節省了登記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

二、  《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實行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與我國以往在物權登記上采用的是實質審查主義不同,《辦法》采用的是形式審查主義。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對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辦法》規定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由出質人自行填寫,征信中心只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審查。由此,產生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登記機構對登記錯誤不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二是登記不具有公信力,當登記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以真實權力為準。三是登記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由質權人自行承擔,登記行為主要由質權人自行完成。

(二)建立的是基于互聯網的登記系統。《辦法》規定由征信中心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該系統建立的是基于互聯網的系統,具有開放性、廣泛性、便捷性等特點。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只要登陸互聯網,進入相應的網站,即可注冊成為用戶,進行質權登記或查詢。由于網站實行的是全國聯網,它能使相對人了解到每一筆應收賬款的設質情況,有效防止出質人惡意重復設質的現象,另一方面,它也為第三人的惡意登記、惡意注銷、惡意異議等提供了方便,增強了質權人的風險。

(三)登記風險和操作風險主要由當事人自行控制和掌握。由于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登記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對質權描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全由質權人自行控制,登記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對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由質權人行使和控制,登記機構只負責對要素是否齊備的審查,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均由質權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