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問題探討
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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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徐家力
商標是商家為了區別自己商品服務所設立的標志,其可以為消費者建立與商品、服務一一對應的聯系,這種聯系對提升品牌知名度、建立商家商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針對市場上時常出現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為了保障商標權人的利益,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商標侵權的賠償。本文對涉及商標侵權賠償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標侵權導致的損失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商標法中主要表現為: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3.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這四種侵權行為都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導致商標權人經濟利益的損失,這種損失是因為商標侵權人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流入市場使商標權人商品銷售減少造成的。這些直接的經濟損失是商標權人可以直接了解到的,但商標侵權造成的隱性損失影響更大、時間更長。
商標是指示特定商品的標志,同時商標也是商標權人商譽的體現和建立消費者與商品聯系的橋梁。在商標使用的過程中,商標權人通過廣告宣傳、產品營銷、提升產品質量等方式逐漸建立起商標商譽,這種信譽的建立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和長期的經營,但是破壞卻很容易,當商標權人的商標受到仿冒,其辛苦建立的商譽可能毀于一旦,前期投入大量廣告費用和產品研發經費都將付諸東流,因此商標商譽的喪失是極難彌補的。商標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能夠看到一個商標時就能馬上想起商標對應的商品、服務,以及這些商品服務的品質,這一般被稱為商標與消費之間的聯系。這種聯系需要商標權人長期的培養才能形成,然而一旦商標受到仿冒,這種消費者的聯系將被淡化,這可能使得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產生錯誤的認識甚至是產生厭惡心理。要恢復消費者對商標的信心和了解就不僅僅是制止侵權行為那么簡單,還需要再次培育市場。
由此可以看出,商標的侵權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損害商標權人銷售利益外,對商標商譽、商標與消費者之間聯系的損害也是同時存在的,甚至損害程度更大。
二、商標損害賠償的目的
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2006年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曹建明明確提出“要進一步貫徹全面賠償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讓權利人的損失得以全面彌補,合理的維權成本得到完全補償。全部賠償原則應當包括賠償受害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可見,法院系統認為商標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為了補償商標權人的損失,這種損失的賠償以實際財產損失為主,也應當包括商標權人的間接損失。從上文中提到的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失來看,商標權人因侵權導致銷售額降低即是實際損失,但商標權人損失并不僅僅指降低的銷售額,前期商標商譽、建立商標與消費者聯系也是其所付出的對價。如果按照全面賠償原則,該部分也應當屬于賠償范圍,得到相應的補償。
上述所提到的商標侵權人侵犯商標商譽、淡化商標與消費者聯系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是不便實現的,主要是由于證據列舉的困難和造成損失的大小無法確定,但是根據全面賠償原則,這部分損失也應當得到賠償。商標法作為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重要武器,應當對商標權人所受到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即使是隱性利益也不能例外,這有利于商標權人所有損失得以補償,同時也有利于制止商標侵權的發生。
三、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標準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規定對商標侵權賠償的數額看似比較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最具體的無外侵權獲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又是哪些,具體數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對商標侵權的賠償就是一句空話,在此筆者欲從侵權獲得利益、侵權損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發予以論述。
(一)侵權獲利計算問題
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及應繳納的稅金。銷售收入的計算只涉及侵權人的實際收入,即已銷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庫存商品。”
以上兩種計算方法雖然不同,但其基準都是侵權獲得利潤。然而在商業運行中,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分為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三種。主營業利潤是指銷售獲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潤總額是指稅前收入,所得稅應當退庫作為銷售賠償額的一部分,其他支出應予扣除,產品銷售稅則不退稅;凈利潤是指利潤不僅應當扣除成本,還應當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純利潤作為賠償額。在侵權獲得利潤的賠償問題上,選擇主營業利潤作為侵權賠償的金額是較為合理的,既無需交納非因自己經營產生的所得稅以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阻嚇侵權行為。
但是,對于商標侵權中有的商標侵權的對象只是商標權人產品中的一項或幾項產品,而非所有產品的情況,就應當采取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踐中比較實用的計算公式是:侵權獲利=侵權期間總銷售額×侵權商品配比率×利潤率。其中,侵權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權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據以上對侵權獲得利潤的論述,侵權期間總銷售額與侵權商品配比率的積就是上文中的主營業利潤。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商標侵權人的產品全部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侵權利潤即指主營業利潤;如果商標侵權人的產品部分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侵權利潤是指主營業利潤與侵權商品配比率。
。ǘ┣謾鄵p失計算問題
對注冊商標的侵權賠償數額,商標法第五十六條除了規定侵權獲利計算方式外,還規定了侵權損失計算方式!督忉尅穼⑵浼毣癁楦鶕䴔嗬艘虮磺謾嗨斐缮唐蜂N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對彌補被侵權人的利益有更為合理的作用,但在操作中的難度極大。由于商品的銷售額不是完全固定的數值,而是處于不斷變化中,且如果銷售額減少也不一定僅僅因為侵權產生,因此哪一部分銷售額屬于侵權人過錯導致的減少不宜確定,實踐中也很少采用該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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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侵權獲利計算方法還是侵權損失計算方法,在使用中都必須有完整的證據予以證明。而實踐中侵權人往往不愿提交相關證據,被侵權方又難以提供完整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鎖鏈予以證明,因此,法定賠償只是法律規定的最低底限。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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