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三鹿賠償責任應獨立于其破產程序
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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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26日,“三鹿事件”系列案陸續開審。三鹿集團原當家人田文華亦將在2008年最后一天受審。此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12月23日受理了對三鹿集團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三鹿破產清算程序正式啟動。 12月26日,“三鹿事件”系列案陸續開審。三鹿集團原當家人田文華亦將在2008年最后一天受審。此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12月23日受理了對三鹿集團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三鹿破產清算程序正式啟動。 三鹿破產清算程序的啟動,再次引發相關民眾對受問題奶粉毒害的近30萬嬰幼兒賠償問題的焦灼。此前因種種原因,盡管很多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沒有進入司法程序,但有關三元收購三鹿的談判仍然給受害人保留了獲得賠償的一線希望。而一旦三鹿被宣告破產,在賠償訴訟尚未啟動、債權申報基本無門的情況下,從法律層面來講,在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真正的賠償主體已不復存在。 分析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種種規定對受害人顯然不利:假定三鹿有足夠的資產賠付,但在受害人未提起賠償訴訟的情況下,連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申報都無從提起。加之破產法規定的隨時優先賠付的“公益債務”僅僅指發生在破產申請之后的損害賠償,而受害的嬰幼兒無疑不屬此l列。這意味著,在破產申請之前沒有進入民事司法程序的大部分受害者根本無權進入破產程序獲得賠償,即使有一小部分受害者已經提起訴訟,通過債權申報進入破產程序,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其償付程序只能位列有擔保的債權人、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國家稅金之后,遑論優先償付了。三鹿目前的負凈資產已達11億多元,這樣,受害者通過破產程序從三鹿現有財產中獲得足夠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毋庸諱言,問題奶粉危害近30萬嬰幼兒健康,評判這一事件能否善終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從制度上確保受害人獲得足額的賠償,恢復他們的心理秩序,并安撫公眾的焦慮。其他所有問題的解決,包括三鹿的破產重組、經銷商貨款的清償以及三鹿集團原董事長田文華的罪責等,都只能作為該次事件評判的注腳。在三鹿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該程序顯然不能確保受害人基本權利的情況下,必須在第一時間將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從破產程序中抽離,解除受害人因三鹿破產而引發的新的焦慮。 實事求是地講,三鹿事件的根源,不僅是企業無良,更有質監部門的失責,屬于質量安全制度系統失靈和崩潰的典型事例,責任主體不僅僅是三鹿等奶制品企業。作為一個系統失靈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僅有民事解決顯然不是最佳之道,與此事相關的任何主體都無疑要承擔各自的責任。從國外的相關事例解決的路徑來看,對如此重大的事故,質量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的公益賠付基金等健全的制度設計,確保了受害者不會因責任主體破產而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在肇事企業喪失賠付能力的情況下,都是通過國家先予賠付,再通過司法等途徑進行追責。而在目前我國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對于作為公共產品的食品安全,政府理應做出承諾;就此事件而言,應將對受害人的賠償由三鹿破產程序抽離,并以政府信用擔保對受害人的賠償。這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應有之義。 值得欣慰的是,據新華社12月27日報道:三鹿等22家責任企業愿意向患兒主動賠償,對近30萬名確診患兒給予一次性現金賠償;本著對患兒高度負責的精神,22家責任企業還共同出資建立了醫療賠償基金,患兒今后一旦出現相關后遺癥,發生的醫療費由該基金給予報銷。因為缺乏詳細報道,我們并不知道給予每個患兒“一次性現金賠償”的數額。在民事賠償的司法介入受阻,通過破產程序獲得賠償可能又微乎其微的情況下,相關企業的主動賠償無疑值得贊許,但其透明度和效力仍有待驗證。 但這遠遠不夠。在轉型期的中國,三鹿事件絕不會是最后一起食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因此,應從制度供給上形成相對成熟的賠付方案和體系,這樣才能舉一反三,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由此,我們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在22家責任企業賠付的基礎上,探討在國家層面建立著眼于質量安全的專項賠償公益基金的可能性,將之作為常態預防機制。亦可參照他國經驗,設置食品和藥品質量安全強制險,食品和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強制責任險,形成一個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賠付的完善的制度體系,并將以上制度設計納入目前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體系。這樣,即使企業破產,受害人的賠償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三鹿事件也暴露出我們在司法與行政處理機制之間,缺乏良性的互動。歷史經驗一再表明,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終保障,當一個社會處于轉型期,如果司法能夠承擔對于各種事故的減壓功能,對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通過法律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便會有效地緩解社會矛盾,從而有助于社會平穩地轉型。 因此,對于三鹿等諸如此類的賠償問題,一方面要建立責任事故賠償的信息公開機制,將信息及時傳達給受害者,以免他們經受各種不利消息的煎熬。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司法資源,不要堵住司法解決的口子。將所有的問題都推向政府,是政府絕對不能承受之重。只有建立法治秩序的安全閥,形成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并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才能疏導民眾的情緒,并形成解決類似問題的最佳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