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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魯迅人格權商業化使用的一些思考
2008-10-29


關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其商業化使用問題,我贊成任何人都可以把“魯迅”用于商業標識,這種應用應當排除行業限制,哪怕是制造一種“魯迅馬桶”。能不能用“魯迅”作為商業標識?無非是這么幾種處理方法:一、所有的人都可以用;二、所有的人都不能用;三、只有魯迅的繼承人可以用,其他人使用須獲得他們的許可;四、機關或事業單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個人或企業出于盈利目的使用則必須獲得魯迅繼承人的許可;五、機關或事業單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個人或企業出于盈利目的不能用;六、原則上誰都可以用,但不能用于有損魯迅形象的商業領域;七、原則上都可以用,但誰都不能通過注冊獲得專有使用權。

  我先假設一種特殊情況,如果魯迅先生活著的時候已經把他自己的這一筆名注冊為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那么魯迅先生使用自己筆名于商業領域的權利當是無庸置疑的。如果魯迅先生這么做了,那么他的繼承人在他死后就會順理成章地通過繼承合法地獲得商標專用權。一個法治政府是不可能因為魯迅的死亡而剝奪他的繼承人所獲得的商標專用權的。

  這一假設已然證明了“魯迅”并非不可以用做商業標識,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實際上是將“魯迅”用做商業標識的權利應當歸誰所有?

  這一假設也表明賦予魯迅后人以使用“魯迅”于商業標識的特權是不必要的,因為他們事實上享有優先使用的權利。他們完全可以在魯迅先生活著的時候就取得魯迅的許可將“魯迅”用于商業標識;即使魯迅不同意,由于他們總是首先獲得魯迅死亡消息的人,他們也很容易搶在他人前頭把“魯迅”注冊為商業標識。如果他們不想用,又何必禁止他人使用因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呢?再說“魯迅”這一名稱可以注冊無數個商業標識,他們想用也用不完。

  按第二種處理方式,所有的人都不能將先人魯迅的人格因素進行商業化利用,即“魯迅”被司法或行政機關禁止用做商業標識,不免將會發生這樣兩個問題:

  第一,我們這些蕓蕓眾生去世后是無法禁止他人把我們的姓名或筆名用做商業標識的(盡管可能根本就沒人使用,但法律上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的),而魯迅等名人卻擁有這種權利,這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

  第二,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不許個人把“魯迅”用于商業標識,勢必破壞“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憲政精神。

  至于“原則上都可以用,但誰都不能通過注冊獲得專有使用權”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商人使用商標的目的無非是把自己的商品與同類商品區別開來,利用品牌效應更多地銷售自己的產品。因此使用一個引人注目的商標只是開了個好頭,增加商標的價值推廣自己的產品還要靠長期的優質產品與服務。產品名稱、商標等標表性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并不在于標識本身的形象,而在于它所代表的特定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良好品質,以及相關消費群體對它所形成的特定信賴。如果不能通過注冊獲得專有使用權,誰都可以在自己的同類產品上使用同樣的商標,那么最初使用者就無法把自己的產品與別人的假冒產品區別開來形成品牌效應,這樣就誰都不會用“魯迅”做商品標識了。

  再說“孔府家酒”可以注冊商標,為什么“魯迅酒”就不能注冊商標呢?公共資源不能獲得專用權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所有著名的人物、山川、動植物的名稱與圖案都是公共資源,如果這些都不能用做注冊商標,那么注冊商標就只好用一些不易記憶的標志了,整個商標與商標制度的意義也就大打折扣了。再說與其所有的人都不能用,為什么不讓先注冊的人享有專用權呢?難道不能大家一塊富,就應該讓大家一起窮嗎?實際上可用于商標的公共資源多的是,簡直就像空氣一樣取之不盡:他注冊了“魯迅毛筆”,你還可以注冊“蒙恬毛筆”、“羲之毛筆”或在不同類別商品上注冊“魯迅夾克”、“魯迅白酒”,更不用說“中山皮鞋”、“黃興咖啡”了。這些響亮的商標也只是為盈利活動提供了一點便利條件,真正形成無形資產還要靠長期過硬的產品與服務質量。

  至于其他的幾種處理方式,可以稱之為有限制的區別性允許使用,只是在使用的標準和范圍上有所不同而已。但究其實質,這些形形色色的區別或歧視都很難具有充足的理由使之正當化、合理化。

  “機關或事業單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個人或企業出于盈利目的使用則必須獲得魯迅的繼承人的許可”的觀點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個人或企業出于盈利目的使用則必須獲得魯迅的繼承人的許可”,那么就承認了魯迅后人對于使用“魯迅”這一名稱享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以公益的名義無償侵占私人利益顯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即使有必要強制許可,也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例如對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其他人都無權侵犯,難道政府或慈善機構就可以白白把公民個人財產拿走嗎?再說公益目的或盈利目的也很難分清楚。我國的法律把醫院、學校、文化館、體育館等等都劃歸非盈利法人,把這些單位(其下屬企業除外)的日常工作都看成公益活動,但是這些單位不照樣賺錢嗎?可是醫院的藥價比藥鋪貴得多,私立學校的投資人分的紅利比普通企業還高,這樣的事情不是屢見不鮮嗎?

  “機關或事業單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個人或企業出于盈利目的不能用”的說法也沒有道理。一些人搞“魯迅酒”、“魯迅茶”、“魯迅鋼材”也不妨礙另一些人搞“魯迅劇院”、“魯迅學校”、“魯迅醫院”、“魯迅文學獎基金會”,正如公路上既可以行駛公益機構的車也可以同時行駛盈利機構的車,兩不相妨,為什么要排斥人家盈利機構呢?盈利有什么不光彩?不損害他人權利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盈利活動是不應受到道德非難的,也是任何一個健康的社會所必需的,贏利多納稅多對社會的貢獻也大!熬佑饔诹x,小人喻于利”是一種典型的封建社會的賤商的意識形態,而“致富光榮”、“共同富!笔俏覀兏母镩_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倫理起點和基本共識。

  認為把“魯迅”用于商業標識或某些行業的商業標識會有損魯迅形象的說法,也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這只是證明了某些人心中存在一種不健康的等級觀念,這種觀念實際上認為文化活動比盈利活動高尚,而某些盈利活動又比另一些盈利活動高尚。這種觀念既沒有事實根據(卑鄙的文化人與高尚的清潔工都不乏其例),也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社會主義道德提倡,勞動不分貴賤,勞動者人人平等,不論是腦力勞動者還是體力勞動者,不論是農民、工人抑或民工,都是工作需要,同是為人民服務,只是社會分工不同,而不存在人格和社會地位上的差異。市場經濟的倫理也告訴我們,分工提高效率,勞動創造價值,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等價交換勞動是一般價值規律的體現,各個社會分工部門不存在道德和社會評價上的優劣高低。社會分工只要是法律許可的行業,不存在哪一個比另一個在道德上更高尚的問題,存在的只是我們頭腦中的偏見和歧視。這種常識性的社會偏見不應影響法律的運作,實質上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品質恰是克服和避免這種人性弱點干擾的良劑,這也正是法治優于人治的所在。

  以倍受爭議的“魯迅磚”為例,那種認為“魯迅磚”把魯迅先生的肖像、姓名打入泥土或讓人踩在腳下,侵害魯迅先生人格傷害魯迅后人感情因而應當禁止的說法,跟文化大革命期間不小心用印有領袖像的報紙打了草稿、沾了污跡而大不敬被判徒刑的做法不是有異曲同工之處嗎?其實,不同的人完全可以做不同的解釋,認為“魯迅磚”這是把魯迅尊崇為中華新文化的奠基石。事實上不是也有“中山路”、“黃興路”、“蔡鍔路”嗎?這是把他們踩在腳下之意,還是紀念他們為中國人民開辟了走向未來的新路之意?當然我并不太相信造“魯迅磚”的人是為了尊魯迅為中華新文化的奠基石,就像我決不相信他們有把魯迅踩在腳下之意。他們更可能的意思是以魯迅的硬骨頭來形容他們造的磚很堅硬,以便促銷。可是這也沒有貶損魯迅先生的人格!至于他們造的磚其實是豆腐渣,那是另一個問題,相信消費者不會購買,他們也就遲早會放棄這個牌子。可否把“魯迅”用于商業標識是一個合法與否的問題,是一個規范判斷;而產品出現瑕疵與否是一個事實問題,兩者沒有必然聯系。那么質量不好的“魯迅牌”產品會不會影響魯迅的聲譽呢?這種觀點邏輯上有問題,試問,“魯藝”畢業的學生犯了錯誤會算到魯迅先生的頭上嗎?“長城”電腦質量有瑕疵會貶損長城的形象和社會評價嗎?難道消費者會誤以為“魯迅牌”的產品是魯迅制造的假冒偽劣產品嗎?消費者又不是白癡!這種擔憂實屬杞人憂天。

  那么推而廣之,走到極端,如果有人制造魯迅衛生紙,算不算污辱魯迅先生。我覺得也完全可以有相反的解釋:只有用魯迅精神才能徹底清除中國人身心的污垢!這兩種說法都很可能是胡說。事實上人家造紙廠最初很可能是取名“魯迅稿紙”來夸張他們的紙質好可以寫出魯迅那樣的好文章(就像“毛家菜”意在夸張你常吃這家的菜可以養出一個毛澤東那樣聰明的頭腦那樣),后來才推廣到其他產品包括衛生紙以充分利用高質量的“魯迅稿紙”所帶來的商譽,并無褻瀆魯迅之意也無尊魯迅精神為中國人身心的清潔劑之意。我相信“魯迅牌衛生紙”的標識一定在包裝上,產品上既沒有魯迅的肖像也沒有魯迅的名字,談不上什么污辱。我實在不明白,我們有些人為什么總是看到胳膊就想到大腿繼而想到私生子呢?這種心理難道是健康的嗎?

  就算有人注冊“魯迅馬桶”的商標,我看他的意思也未必是說魯迅藏垢納污,倒更可能是魯迅習慣于使用這種便桶。由于魯迅使用過某種便桶并不能暗示這種便桶有什么好處,因此不能起到促銷的作用,用不了多久商家就會覺得不值得為這一商標交納年費了。我們應當相信市場,相信消費者的品位及其對商家的影響力,不要動不動就利用政府權力限制公民與法人的經濟自由。限制公民與法人的經濟自由與其他自由都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并且沒有代價更小的替代方法,這應當是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原則。

  我甚至認為,把“魯迅”用于各種商品標識,或許還有利于發揚魯迅精神,弘揚中華文化。像目前這種把難懂的魯迅文章大量裝進中小學教科書的做法我認為是不大恰當的,這樣做是浪費學生的時間。但是當最奇異的石材、最堅硬的磚頭、最有韌性的鋼材都成為魯迅牌建材的時候,當高質量的燈泡與顯微鏡叫做魯迅燈泡與魯迅顯微鏡的時候,當最有創見、最有批判力度的書出自魯迅書店、魯迅出版社的時候,當大批優秀的學生出自魯迅學校的時候(不管它盈利不盈利),魯迅精神也就真正深入中華民族的血液了。只有當魯迅走下神壇的時候,魯迅精神才能真正走向民間。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