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很難用簡單的術語來表達。但從公司治理這一問題的產生與發展來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去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于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集團。公司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為在廣義上,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公司的治理機制也不僅限于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從而對保證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要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轉變以下兩個方面的觀念。
第一, 從權利制衡到決策科學。
傳統的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條件下的代理問題。通過建立一套既分權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來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風險,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的利益的背離,從而達到保護所有者的目的。這一制度通常稱為公司治理結構,它主要由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所構成。這一制度或稱治理結構建立的基礎是公司的權力配置。即無論是所有者還是經營者都以其法律賦予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東以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對公司擁有終極所有權并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公司是股東的,對公司擁有無可爭議的剩余索取權。經營者則作為代理人擁有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而非所有權,但他直接控制著公司,控制著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財產權和終極所有權的不一致性,從而導致經營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因此以權力配置為基礎的公司治理制度對于維護各方權力的存在和實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為制衡而制衡,而且,制衡并不是保證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徑。我們(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認為,衡量一個治理制度或治理結構的標準應該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運行,如何保證各方面的公司參與人的利益得到維護和滿足。因此,科學的公司決策不僅是公司的核心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為,公司各方的利益都體現在公司實體之中,只有理順各方面的權責關系,才能保證公司的有效運行,而公司有效運行的前提是決策科學化。因此,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終目的不是制衡,只是保證公司科學決策的方式和途徑。 第二, 從治理結構到治理機制。
傳統的公司治理大多基于分權與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層面上,較多地注重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之間的制衡關系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可以說是側重于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方面。但從科學決策的角度來看,治理結構遠不能解決公司治理的所有問題,建立在決策科學觀念上的公司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超越結構的治理機制。公司的有效運行和決策科學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發揮作用的內部監控機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過證券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市場來發揮作用的外部治理機制,如公司法、證券法、信息披露、會計準則、社會審計和社會輿論等。在最近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已不單純強調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和內容,而涉及到許多具體的治理機制。該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股東的權力;(2)對股東的平等待遇;(3)利害相關者的作用;(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董事會責任。顯然,治理機制是比治理結構更為廣泛、更深層次的公司治理觀念。
公司治理主體
在探討公司治理主體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即公司是誰的?從傳統公司法律的角度來說,股東是理所當然的所有者,股東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然而傳統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礎之上:市場沒有缺陷、具有完全競爭性,可以充分的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這樣,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就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帕累托最優。然在現實中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股東的利害作為一種個體利害在很多場合和社會公眾的整體利害是不相容的。另外,支撐現代公司資產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貨幣資本,人力資本成為不可忽視的因素,而且它同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在公司的運行中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公司就是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締結而成的和約。再者,公司是社會的公司,社會中公司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于利害相關者的利益與公司息息相關,公司必須體現他們的利益。當前很多公司把本應內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轉嫁給社會,并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如污染環境、濫用經濟優勢壟斷價格、排擠中小競爭者、欺詐消費者、尋租、法人犯罪等。從整個世界的發展趨勢來看,公司的經濟力量越來越強,社會財富越來越向公司集中。據一份報告顯示,1996年在世界最大的經濟一百強中,51個是公司,國家只占49個;全球公司二百強的銷售總額高于182個國家的全部國民生產總值。公司的經濟力量對經濟、政治、環境、科教、文藝等領域產生了重要影響。所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不僅要追求股東的利害,而且要維護利害相關者的利益。同時,公司既是商事主體也是利益的聚焦點除了股東利害之外,公司的設立與運營還匯編制成一張非股東的利害關系網,這些股東之外的社會主體對于公司的存在具有利害關系。為確保公司的繁榮與發展,股東及其代理人必須與職工、債權人、消費者、客戶、社區密切合作。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對外增強對用戶和消費者的凝聚力,也需要對內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因此我們(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認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局限于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害相關者。作為所有者,股東處于公司治理主體的核心。債權人,如銀行,盡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資產所有者,但它向公司發放貸款后,處于防范自身風險的考慮,要求對債務人的資本經營進行監督或參與治理,這種權利來自債權。根據產權內涵的邏輯延伸,僅僅具有人力資本的勞動者也應是產權主體,所以公司雇員通過提供人力資本而擁有了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此外,由于消費者、供應商等其他利害相關者與公司之間存在程度不同的利益關系,這就為他們參與或影響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但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還需要其他條件,如利害關系的專用性,企業的制度環境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公司治理主體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合作基礎上的平等、獨立的關系。但從他們對公司治理客體的影響看,有著核心與外圍的區分。
公司治理客體
公司治理客體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對象及其范圍。追述公司的產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組契約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契約關系具有不完備性與信息的不對稱性,因而才產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實質在于股東等治理主體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與制衡,以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現實中所要具體解決的問題就是決定公司是否被恰當的決策與經營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的對象有兩重含義:第一、經營者,對其治理來自董事會,目標在于公司經營管理是否恰當,判斷標準是公司的經營業績;第二、董事會,對其治理來自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目標在于公司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否被恰當,判斷標準是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投資的回報率。 公司治理對象的范圍指的是公司治理的邊界,即公司權力、責任以及治理活動的范圍及程度。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邊界,是因為集團化是當今企業形態發展的一個典型特征,或者說,現代企業的發展已進入集團化的時代,而單一公司的獨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由于企業集團是一個或多個企業法人組成的非法人的經濟聯合體,因此,如何解決因企業集團的復雜性帶來的企業集團的公司治理問題,已經成為理論界和企業界所面臨的新課題。目前,有關企業集團的研究多集中于集團的形態和企業間有效關聯的建立等方面,而缺乏對企業集團治理機制的深入研究;同時, 對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只局限于單個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之間的關系。這些研究顯然難以解決復雜的企業集團中的治理問題,如:子公司化的規模起點的界定,公司治理邊界的確定,權責在公司間配置的基礎、原則以及如何對子公司進行有效的治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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