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滬一中民終字第177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倪璐,女,1972年2月21日生,漢族,無業,住本市打浦路80弄2號樓32層F座。 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滬一中民終字第177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倪璐,女,1972年2月21日生,漢族,無業,住本市打浦路80弄2號樓32層F座。
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333號4樓402?404室。
法定代表人:項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單新宇,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倪璐因物業管理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2000)盧民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8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倪璐的委托代理人左孝蓉,被上訴人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單新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為,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海麗花園原業主委托,在海麗花園業主委員會成立前對海麗花園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按房屋出售合同約定承擔。現倪璐與上海海麗房地產有限公司所訂立的《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確約定按管理公約規定分攤的物業管理費用應由倪璐承擔,倪璐拒付物業管理費無合法依據。故對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倪璐繳納物業管理費及支付相應的滯納金之請求予以準許。原審法院審理后于二OOO年六月二十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倪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物業管理費人民幣1,617元;二、倪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業管理費滯納金人民幣2,474.01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4元由倪璐負擔。判決后,倪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倪璐上訴稱,其雖在《住戶交納物業管理費承諾書》、《海麗花園管理公約承諾書》上簽名,但并不表示對承諾書中關于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認同。原審法院以3‰計算滯納金不公平,故要求撤銷原判,對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上訴人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則要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倪璐系本市打浦路80弄海麗花園2號樓32層F座業主,該房屋建筑面積115.5平方米。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力海麗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1997年12月26日,倪璐辦理了海麗花園2號樓32層F座入伙手續,并簽署了《住戶交納物業管理費承諾書》、《海麗花園管理公約承諾書》,倪璐承諾愿按管理公約規定,每月十五日之前交納當月物業管理費(以2元/平方米月核收)。如逾期不交,按每逾期一日加付3‰的滯納金等。期間,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發展商上海海麗房地產有限公司委托對海麗花園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另查明,1998年2月28日,倪璐與上海海麗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該合同補充條款第3條約定:該物業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稅費、水、電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其中包括《海麗花園》管理公約規定分攤的管理、維修、保養等費用均由倪璐負擔。嗣后,倪璐因家中寵物丟失,對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服務質量表示不滿,故拒付1998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物業管理費至今。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0年3月29日具狀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倪璐立即償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人民幣1,617元及計算至2000年2月的滯納金人民幣2,474.0l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倪璐于1997年12月26日在《住戶交納物業管理費承諾書》、《海麗花園管理公約承諾書》上簽名,即表明對承諾書所有內容的接受。倪璐理應履行承諾書中規定的全部義務。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經向倪璐多次催討欠付的物業管理費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倪璐償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并交納滯納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倪璐以其雖在《住戶交納物業管理費承諾書》、《海麗花園管理公約承諾書》上簽名,但并不表示對承諾書中關于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認同為由,不同意支付物業管理費,理由不成立。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故倪璐又以原審法院判決其給付中海物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業管理費按千分之三計算不公平為由,不同意給付滯納金,于法相悖。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倪璐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4元,由上訴人倪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邱 燕
代理審判員 沙茹萍
代理審判員 劉 輝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季偉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