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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護士違規獨立操作輸液

2008-10-23
 
【醫療糾紛律師網消息】5月26日,省律協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2005年度全國“十大律師名人”宋中清律師代理原告高秀云訴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因輸入變質(含絮狀物)藥物奧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亞植物狀態一案,被鄒城市人民法院(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33139.28元。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實習護士違規獨立操作輸液,違反“三查七對”診療常規。

    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魯金司鑒中心[2005]臨析字第2號司法鑒定書分析認為“被鑒定人高秀云所輸的液體內有絮狀物并出現抽搐及突然體溫升高等反應,主要是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因此認為醫院存在過錯”。

    宋律師發表的《代理詞》認為:原告證據第8號病歷《危重患者護理記錄單》證實,被告實習護士杜某獨立操作,并冒簽護士呂某的姓名,自2004年12月2日11:40AM靜滴奧迪金 至1:30PM發現奧迪金組液體內有絮狀物,為原告輸入變質的奧迪金藥物長達1小時50分。原告在此期間出現1:20PM 煩躁不安,兩眼上翻,四肢抽搐,欲嘔吐等體征明顯變化。而被告醫護人員仍然給予安定5MG肌注,胃復安10MG肌注,再觀察了10分鐘。沒有針對變質藥物致損問題采取對癥搶救措施。

    (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語不清,右側肢體活動不靈到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在診治過程中給原告輸注了有絮狀物的奧迪金后,病情加重,現原告呈亞植物狀態。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損害與在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治療存在因果關系,主要是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被告方存有過錯造成的,該案中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責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駁原告主張的證據。因此,對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損害,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即被告負70%的賠償責任,原告目前的狀況與其病情的發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診療常規:三查七對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對的內容)

    七對: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用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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