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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交會不變燈 “晃眼殺手”招惹官司

2008-10-23
 
晚上開車,兩車交會的時候,你有沒有及時變換大燈?如果沒有這個習慣,那你很可能間接造成交通事故,會成為“晃眼殺手”。真到這時,已經不是開車不講車德的問題,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周,溫州交警將針對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經濟賠償問題,召集肇事方和受害方進行一次調解。這起事故的特殊之處在于,因燈光使用不當,間接造成事故的駕駛員金某,也要承擔責任。

  回到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時間要倒退回今年8月9日晚7點。當時開著一輛小型面包車的駕駛員程某,從仰義鄉駛往市區。當車子經過104國道仰義沿江工業區路段時,湖北籍駕駛員金某駕駛中型貨車對面開來。

  兩車車距不斷縮短,金某在距面包車150米外并沒有及時將遠光燈改為近光燈,強烈的燈光讓程某直晃眼。而程某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沒有減速靠右行駛,重重撞上了正在橫穿馬路的20歲河南籍小伙子張某,致使張某摔向左側,被對向駛來的中型貨車左側車輪碾壓。張某當場喪命。

  事后,交警作出責任認定:程某承擔主要責任,金某以及張某分別承擔次要責任。目前,這起交通肇事案已移交檢察院,進入刑事訴訟階段。

  交警表示,對車輛燈光使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五項,夜間會車應當在距離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這起事故中,最值得大家吸取教訓的是燈光的使用問題。這起事故正是因為駕駛員違法使用燈光,間接導致事故發生。在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交警認定違法使用燈光的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

  同時交警提醒,在實際生活中,有部分駕駛員在夜晚開車時,對燈光使用很是隨意,明晃晃的遠光燈一開到底,很容易引發事故。駕駛員需要自覺養成正確使用燈光的習慣,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成為“晃眼殺手”,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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