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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2008-10-23
 
袁永新

《貞觀政要》記載了這樣一件事:貞觀時期,朝廷選拔推薦有德才之人。這時有人為圖謀私利,謊報官階與資歷,欲圖謀得高官厚祿。太宗知道后,大怒,命令謊報之人自首,不自首者將治以死罪。不久,就有一謊報者的事情敗露,大臣戴胄根據法律判處此人充軍邊遠之地,并將此案呈報太宗。太宗說:“我當初下詔,說不自首的

要處死,現在你卻根據法律判決充軍,這不是要向天下表明我言而無信嗎?”戴胄說:“如果陛下知道此事后就殺掉他,這不是我所能干預的事情。現在既然交給大理寺處理,就不能違背法律。”太宗說,“你自顧遵守法律,卻讓我說話失信嗎?”戴胄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太宗聞言,心悅誠服。

  貞觀盛世離我們已很久遠,但“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至理名言卻穿越歷史滄桑,至今仍然閃耀著智慧的光芒。法治的目標是捍衛正義、實現正義,它是實現正義和至善的唯一道路。

  法要取“信”于民,包含兩層基本含義:第一,從立法來源上說,法律來源于人們的實際生活,是根據人們的實際需要而產生、用來指導人們行為規范的一種信用體系。正是為了使人們能夠預測到自己行為的懲罰性后果,使行為具有可預期性,使秩序成為人們生活的保證,人們才共同遵循一種信用約定,最終產生了普遍適用于每一個人的法律體系。第二,從執法、守法行為來說,執法守法必須使我們的法“信于民”。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機關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法律的代表,是堅守民眾約定之“信用”不可侵犯的機關。這就要求一切執法機關包括政府行政在執法和行政中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他們應成為信守法律、執行法律的楷模。只有國家和政府嚴格地尊重、服從與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才能導致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否則,將會摧毀公民對法律的信念,使人們對法律喪失信心。

  千余年前的戴胄,知道法是國家用來向天下公布的大信用的道理,因而敢于直諫和頂撞太宗,依法判決謊報之人,實為執法護法的不貳忠臣。對比今天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他們唯權是從、唯錢至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實在是對“國家之大信”的玷污。當然,要維護國家法律這個“大信用”,我們必須堅持司法獨立的原則。所謂司法獨立,指的是在處理案件時,司法機關不受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干預。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公正解決人們爭議問題的需要。它是人們對司法機關信任的前提。因此,我們的政府官員必須清楚,真正的法治就是把政府權力限制在規則之內,而絕不允許濫用威權。同時,我們的法官也必須清楚,他們是為誰執法、為誰掌權這一根本問題。司法獨立絕不是法官的任意自由裁決,法官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千余年前的唐太宗害怕自己言而無信,失信于天下,但最終他懂得:自己憑一時感情說出的話和國家公布的作為大信用的法相比,是要忍耐小的忿怒而保持大的信用的。正是這個唐太宗在面臨皇親國戚長孫無忌與小小的都門校尉同樣犯法的情況下,發出了這樣的感慨:“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無忌國之親戚,便欲撓法耶?”這就是說,法之信用、法之尊嚴的取得,是因為它是天下之法,為天下人所設之法。盡管由于封建社會意識形態的局限,我國古代的立法思想與我們今天所強調的以人為本的法治觀有著本質的區別,但從中仍可看出儒家倡導的民本思想的可貴以及對今天的某種借鑒意義。在今天,以人為本,就是一切以人民群眾為中心、為基礎、為前提、為動力,真正視人民群眾為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享有者,牢固樹立執法以民為本的思想,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杜絕特權的存在。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我們的司法機關就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掌好、用好審判權,通過全面發揮審判職能,維民權、保民安、排民難、解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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