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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雙方自愿

2008-10-23
 
新華網深圳9月22日電(記者 吳俊)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只有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不愿意,雙方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嗎?答案是“不能”。深圳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日前對深圳仲裁委作出的一份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最后裁定“不予執行”,原因就是仲裁違反了“雙方自愿”的原則。

  記者從深圳市中級法院執行局了解到,深圳一座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到深圳仲裁委申請仲裁,深圳仲裁委最后作出仲裁裁決: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100萬元。隨后,物業公司向深圳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業主則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事先并沒有約定“有糾紛,找仲裁”,仲裁庭無權管轄。

  深圳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物業公司與大廈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相關合同中,有“如發生爭議,提交深圳仲裁委依法裁決”的約定,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并沒有相關約定,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當然及于每個業主。法院最后作出裁定:仲裁委受理仲裁應屬程序不當,依法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書。記者了解到,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人民法院通過對仲裁司法審查,有權決定是否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深圳仲裁委負責人認為,由于仲裁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當事人約定仲裁條款時難免會出現一些“模糊地帶”,判斷協議有效還是無效成為仲裁案件中一個突出問題。曾參與仲裁案件的深圳市利保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王保成認為自己遭遇了仲裁協議的“模糊地帶”,他告訴記者,他與對方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但對方公司竟然拿出一份約定了仲裁條款的合同去申請仲裁。王保成在仲裁庭上反復聲明自己“沒有申請仲裁,仲裁庭無權管轄”,深圳仲裁委向建設部門申請調閱雙方當事人的備案合同之后,認為仲裁庭對此案有管轄權。王保成則認為備案合同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對仲裁裁決不服,目前他正在尋求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深圳仲裁委負責人告訴記者,為解決“模糊地帶”仲裁協議有效還是無效的問題,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作出了“仲裁協議效力的延伸”規定:在多種情況下仲裁協議對繼受人、繼承人、受讓人產生效力。據了解,該規定在全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還是首次出現。

  深圳市中級法院執行局一位法官認為,仲裁協議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同意仲裁的,應與申請方補簽仲裁協議,或向仲裁委作出接受仲裁的書面表示,仲裁委才能受理。 (來源:新華網廣東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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