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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訴訟費用

2008-10-23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這一制度是針對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或者暫時無力負擔而采取的一種救助辦法。對于當事提出的申請,人民法院要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適用這一規(guī)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規(guī)定只適用于自然人,也就是行政案件中作為原告的公民,而不能適用于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

  (2)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條件,是依法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的案件,只是由于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或暫時無力負擔才采取的一種救助辦法,其目的是要為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和保障。

  (3)原告依法提起的追索撫恤金的行政訴訟,原告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緩、減、免的制度,有利于保障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公民行使正當的訴訟權利,不致因交納不起訴訟費用,而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審判上的保護。這一規(guī)定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行政訴訟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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