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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08年1月1日起實施 新法解讀

2008-1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條例的相關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在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農林牧漁業有稅收優惠

  谷物等項目可免所得稅

  為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法對其實行稅收優惠,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細。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

  環保項目“三免三減半”

  為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項目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促進技術創新科技進步

  稅收優惠涉及多個方面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多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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