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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勞動合同法》:未被續簽合同 可獲單位補償

2008-10-22
 
“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不想再與職工續簽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昨天,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過《人民日報》向社會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高級經濟師楊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補償標準:1年工齡“換”1月工資

    小張在朝陽區一家廣告公司工作5年了,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的時候,單位沒有再跟他續簽合同,也沒有給他一分錢的補償金,他就被“掃地出門”了。廣告公司這么做在當時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就不能這樣了。

    楊永琦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職工沒有犯過錯,單位可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是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該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單是基本工資,而包括一個月所有的現金收入)。

    楊永琦解釋說,新的《勞動合同法》制定這樣的條款,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為單位所做的貢獻的一種回報。“拿小張來說,廣告公司可以不再跟他續簽合同,但是公司要支付給他五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楊永琦透露,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實施細則,將在9月前后出臺。

    職工有權參與修改“霸王規章”

    據悉,這次《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霸王規章制度”形成了制約。“前不久有一位女員工反映,她所在的公司規定進公司兩年內不許生孩子,否則按開除處理。這樣的霸王規章制度將來會被改變。”

    楊永琦說,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經職代會全體職工討論,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還應當向全體員工公示。

    “過去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這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的了,而一定要聽取員工的意見,如果缺乏合理性,應該修改。”楊永琦說,什么樣的規章才算是“霸王規章”,有多少職工提出異議才算是“霸王規章”,在法律條款中尚沒有明確規定,應采取多數人認同的原則。

    所有企業都應簽勞動合同

    楊永琦告訴記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一直執行的是1995年頒布的《勞動法》。而《勞動法》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適用本法。”而即將在明年元旦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則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包括民辦研究單位、咨詢中心等。

    “這意味著除了公務員執行《公務員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單位都應參照此法簽訂勞動合同。”這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記者 王大鵬)

    《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

    ●員工主動解約可不補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工作不滿一年按一年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參照上年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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