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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后,原有職工因企業破產而引發的安置、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問題的爭議較多,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解決好這些問題,國家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工資處理上,國家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1202]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ㄈ┢飘a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1206]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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