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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與就業登記

2008-9-20
 

 


  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運用生產資料從事合法社會勞動,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職業活動。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同時滿足四個基本條件,就可以被認為是實現了就業:一是必須具有勞動能力或部分勞動能力;二是必須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即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退休年齡;三是所從事的是某種合法的職業活動,是以提供滿足社會需要的商品或服務為目的;四是從事這種社會勞動可以獲得相應的收入。
  我國對求職人員有四點要求:
  (一)須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符合法律規定條件。
  (二)就業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
  (三)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就業前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四)憑本人身份證和接受教育、培訓的相關證明,方可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就業登記是指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按規定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的同時,為被錄用人員辦理的登記手續。其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失業人員就業后,應持以下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共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
  (一)《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
  (二)就業登記申請書;
  (三)《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
  該公共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開具《提檔通知單》,與其簽訂委托《存檔協議書》并在《就業登記卡》加蓋“城鎮招聘專用章”,收回其《求職證》。失業人員憑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檔案,街道勞動部門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收回其《失業救濟金領取證》。
  失業人員自辦理就業登記之日起,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相關依據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20001208]
  第五條 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可憑本人身份證件和接受教育、培訓的相關證明,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勞動者就業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就業前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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