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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與失業登記

2008-9-20
 

  在我國,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但無職業的勞動者。一般指的是城鎮失業人員,主要包括城鎮青年失業者和社會閑散勞動力這兩部分人。青年失業者是指16-25歲的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也叫新成長勞動力。社會閑散勞動力,是指男25-50歲、女25-45歲的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包括因解除合同、合同期滿終止合同以及企業倒閉等原因失去工作的職工等。
  失業登記是指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城鎮失業人員,應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的登記手續。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原身份的有關證明以及職業指導培訓證明;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還須持有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一般需要填寫《城鎮失業人員登記卡》,領取《求職證》和《失業保險金領取證》等。
  
相關依據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20001208]
  第六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當進行失業登記。進行失業登記時,沒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還須持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或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失業登記證明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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