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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的意見

                                  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

    國有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近幾年來,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一批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資源枯竭礦山平穩有序地退出市場,對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做好今后幾年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研究制訂了全國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已經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現就貫徹落實總體規劃,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規劃實施的范圍和重點

  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期限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已列入規劃的擬關閉破產企業,按年度編制關閉破產計劃。全國領導小組按規定程序組織有關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核,上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總體規劃的實施范圍包括:一是新增的擬關閉破產企業,共1610戶,涉及國有金融機構債權1502.6億元,職工228萬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國有金融機構審核的擬關閉破產企業,共506戶,涉及國有金融機構債權769億元,職工123萬人。以上企業共計2116戶,涉及國有金融機構債權2271.6億元,職工351萬人。

  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重點是:繼續支持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西部地區經濟結構調整;支持軍工企業改革脫困和資源枯竭煤礦關閉破產;繼續做好有色金屬困難企業關閉破產的收尾工作。

  二、進一步改進關閉破產項目審核辦法

  負責項目審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國有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任務。(一)在國資委下發報送年度項目的通知后,各省(區、市)和有關中央企業(集團)應在1個月內完成關閉破產預案的制訂和申報工作。(二)國資委應在1個月內完成項目的初審工作,將擬關閉破產企業項目表(含各國有金融機構的債權明細)送有關部門審核。(三)有關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應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審核工作,報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國有金融機構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對項目提出意見,視為審核同意。(四)全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1個月內,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或逃廢金融債務的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將審核通過的項目上報國務院。

  三、加強企業債務的審核和管理

  國有金融機構應在3個月內完成對擬關閉破產企業的債務核對工作,對審核中發現不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或逃廢金融債務的項目提出意見。不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或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不得實施政策性破產。國有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擬關閉破產企業索要補償金;不得因擬關閉破產企業的擔保問題而影響審查進度,擔保企業履行擔保責任確有困難的,由國有金融機構與企業協商,酌情予以適當減免。國有金融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向當地協調小組和企業通報審核進展情況。

  擬關閉破產企業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送關閉破產預案并說明有關情況,確保關閉破產預案中的資產、債務、各類人員及各項費用標準等數據真實可靠,主動配合國有金融機構做好項目審核工作,支持國有金融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審核任務。

  對列入總體規劃擬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在企業關閉破產方案實施前轉讓或出售已確認的債權(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經國家批準的債權轉讓除外),也不得加緊追討債權及擔保責任。但對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有關金融機構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國有金融機構以企業破產終結時法院裁定的清償率進行清收。股份制金融機構(包括改制后的國有商業銀行)債權由金融機構按照內部議事程序,依據企業破產終結法院裁定依法核銷。

  國家有關部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考核時,應對其執行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政策核銷貸款發生的損失因素予以考慮。在核銷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貸款時,如貸款的審批、發放和貸后管理無違規違紀問題,國有金融機構可不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罰后再核銷呆賬。

  四、嚴格破產操作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

  各地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有關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落實總體規劃的重要意義,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各地協調小組要做好擬關閉破產企業、有關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完成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任務。

  為進一步做好列入總體規劃的中央企業關閉破產工作,全國領導小組要會同各地協調小組,按照“先移交后破產”的原則,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有關中央企業(集團)要切實負起責任,確保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協調小組要對擬關閉破產企業進行政策培訓,組織企業編制好關閉破產預案,做好實施工作。各地協調小組和有關企業在實施關閉破產項目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不得虛報、瞞報企業財務數據;不得私分、轉移、故意賤賣擬關閉破產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的資產;不得惡意逃廢國有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得截留、挪用各級財政用于關閉破產企業的補助資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接收關閉破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承諾,積極創造條件并嚴格按照規定及時妥善接收破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資產和人員;已改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國有企業實施破產過程中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市場規則辦事。各地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紀事件要嚴肅處理,特別是對弄虛作假的有關部門和企業領導人要從嚴追究責任。對出現重大違法違紀事件的,全國領導小組將通報批評,并暫停審批該地區的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暫停下達該地區的關閉破產企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五、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各地要繼續把做好破產企業的穩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企業關閉破產方案未經職代會審議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關閉破產所需資金不落實的,不能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切實維護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實施關閉破產期間,企業的黨組織、工會組織不能撤,工作不能停,要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化解各種矛盾。各地協調小組要對關閉破產企業的穩定工作負責,對突發的重大事件要按規定程序上報全國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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