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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廢的章簽的合同

2008-8-27
 
    原告于2005年購買房屋,并與2008年4月9日在房管局辦理了過戶手續,與賣方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并蓋有天津市正孚房地產經紀中心合同專用章。按照協議所規定應將過戶費(46700元)與房款(400000元)總計446700元打入賣方資金監管賬戶。因原告與賣方實際交易在2005年,房款當時早已付清,所以本次打入資金監管賬戶的40萬房款應由賣方獨自承擔,但因其資金不足,且原告急于過戶,所以原告以借款方式借給賣方7萬元打入協議中設定的資金監管賬戶,加上過戶費共打入資金監管賬戶116700元整。其后發現此份《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為賣方與河北區房管局的人偽造而成,其資金監管賬戶也不存在,屬賣方個人儲蓄賬戶,原告存入的116700也早已被人取走。

這本是一個可以避免的騙局,但是只是因為有了正孚房地產經紀中心的合同專用章,讓這個騙局得逞得更容易了,事后原告去找正孚的時候,其工作人員稱這章是他們之前的作廢的合同章,不過因為這就可以逃避應有的責任嗎?

現在賣方已不知去向,原告的經濟權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

請問律師,如果上述情況原告訴訟正孚房地產中心的話,能否勝訴

答:

如果正孚房地產經紀中心作廢合同印章時履行了聲明等程序,正孚是可以免責的;如果沒有,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本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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