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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機動車釀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2008-8-26
 
 

 姜明

  中國法院網訊 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仍應予以理賠?近日,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由被告安慶太平洋財保公司賠償原告黃書梅各項經濟損失25724.80元,由被告李家國賠償原告1607.70元。

  2007年10月14日9時許,被告李家國無證駕駛三輪車行駛至太湖縣城西鄉原山龍醫院橋處,為避讓迎面來的摩托車而發生側翻,與原告黃書梅無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碰,造成黃書梅受傷并被送往太湖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腦震蕩及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18天,共花去醫療費9247.70元。

  太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家國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黃書梅雖有違法行為,但與本次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負事故責任。黃書梅治療結束后,經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認定屬十級傷殘。由于黃書梅與李家國之間就損害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黃書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家國和安慶太平洋財保公司賠償其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32258.69元。安慶太平洋財保公司提出李家國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家國已為其駕駛的三輪車在被告安慶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李家國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安慶太平洋財保公司在50000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8000元的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后,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慶中心支公司提出被告李家國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免除賠償責任的意見,因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庭不予采納。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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