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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臺《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8-7-3
 
公安部昨天發布《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該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h(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該辦法明確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對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該辦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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