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碰撞船舶賠償責任時,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第八章關于船舶碰撞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部分,明確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
船舶碰撞糾紛是典型的海事糾紛,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作為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特別法律,優先適用于船舶碰撞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海商法和海訴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海商法第八章是關于船舶碰撞的專門規定,參照了1910年在布魯塞爾簽訂的《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1910年碰撞公約》)的規定,將公約所確立的按份責任制度制定成為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充分體現了船舶碰撞糾紛的特殊性。因此,在確定碰撞船舶賠償責任時,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第八章關于船舶碰撞的規定。
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船舶的責任轉化為人的責任
在責任主體部分,將海商法規定的碰撞船舶的賠償責任轉化成為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海商法第八章系參照《1910年碰撞公約》制定,該公約主要源于英國的對物訴訟,將船舶作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海商法第八章照搬了公約中由過失船舶承擔責任的規定,但并沒有設置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條款,明確船舶所對應的責任主體。在我國尚沒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承認對物訴訟的法律環境下,原告不能以實施侵權行為的船舶作為被告,因此,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船舶的責任轉化為人的責任。本規定根據歸屬原則將碰撞船舶所有人確定為賠償責任主體,但是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船載貨物權利人對貨物損失的索賠存在請求權的競合,權利人有權選擇侵權之訴或者選擇合同之訴
在碰撞責任部分,針對法院對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確定的過失比例責任原則存在不同理解的問題,《規定》對碰撞船舶船載貨物權利人如何提起訴訟以及承運船舶碰撞責任的承擔原則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首先,根據本規定,船載貨物權利人對貨物損失的索賠存在請求權的競合,權利人有權選擇侵權之訴,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雙方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選擇合同之訴,要求承運貨物的本船承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次,承運船舶應當如何向船載貨物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規定》對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失比例責任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既尊重了當事人對訴因的選擇,也便于船舶碰撞糾紛的徹底解決。此外,考慮到船載貨物權利人或者第三人作為受害人,由于過失比例責任原則的存在無法要求碰撞一方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從而可能處于劣勢地位,本規定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而在舉證責任以及證據形式方面作出了補充性規定。
對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撈能否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作出規定
在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撈部分,對能否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作出了規定。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將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法律制度。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對責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海事賠償請求范圍作出了列明式的規定。該規定基本移植了《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規定,主要區別就在于并未將有關沉船沉物清除打撈費用之賠償請求列入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范圍之內。針對審判實踐中對此規定的不同理解,考慮到如果限制責任人對此類費用的賠償責任,致使因經費不足導致不能有效清除打撈沉船沉物,必將對航行安全和環境保護構成威脅,不利于航運業的發展,這本身與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初衷背道而馳,結合我國基本國情,根據海商法的立法本意,本規定作出了明確的解釋。
依據證據保密和禁止翻供原則,對證據出示時間及效力作出規定
在證據認定部分,《規定》充分考慮了船舶碰撞案件證據稀少且容易被篡改等特點,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針對船舶碰撞案件確立的證據保密和禁止翻供等基本原則,對此類案件中證據的出示時間以及主管機關作出的調查材料的證據效力等作出了規定。
這些規定就是為了達到證據保密的目的,防止當事人做偽證,防止事故當事人因外在原因任意改變調查事實,影響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充分體現了船舶碰撞案件審理程序的特殊性,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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