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過程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問:我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人員,剛入職不久。公司的對外合作較多,經常會對一些重要的合同進行公證。現在公司要將這項工作交由我來負責,可我對這個不是很熟,煩請律師能否告知,公證中,當事人都享有哪些權利,同時又要承擔哪些義務?
答:公證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并與所申辦的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在公證活動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
按照有關規定,公證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 公證申請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均可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要求公證機構為其申辦的公證事項進行公證。
2. 委托權。在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辦公證的情況下,除法律禁止委托的情形外,當事人均可委托其他人或機構代為辦理。
3. 請求有關公證人員回避的權利。如當事人發現有關公證人員(包括鑒定、翻譯等人員)與其申辦的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屬于應回避的范圍之內,有權要求有關的公證人員回避。
4. 請求保密的權利。當事人有權要求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對其所申辦的公證事項予以保密,但如果公證事項中涉及違法行為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5. 請求發給公證書或公證書副本、譯本的權利。
6. 提出申訴或要求復議的權利。當事人對公證機構的任何決定或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時,均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向公證機構或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要求進行復議。
依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 舉證的義務。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就其所申辦的公證事項如實陳述相關的事實,并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和材料。
2. 不得做偽證的義務。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提供偽證。
3.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的義務。在公證活動中,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按照公證機構的要求辦理,同時應遵循公證機構的辦證程序,不得無理取鬧,干擾公證的正常的工作程序。
4. 正確保管、使用公證書的義務。公證書是國家的司法文書的一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應當正確保管、使用公證書,不隨意涂改、變更或損毀。
5. 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公證費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