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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

2008-5-9
 
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用專章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guī)定。根據草案,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但是,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草案規(guī)定,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草案還規(guī)定,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外,用工單位不得將派遣期限未滿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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