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誰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保護?
大學畢業生有各種各樣的求職愿望,有的希望進入公務員隊伍,有的希望進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有的想進入企業或者自己創業。
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畢業生在學習和掌握《勞動合同法》時,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與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適當擴大了適用范圍。除了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外,一是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二是對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人員是否適用作了靈活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
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四是對勞務派遣用工作了專門的規定。因此,如果大學畢業生選擇了《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的組織(用人單位)就業,就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保護。
問題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
在求職就業過程中,不少大學生都曾遇到過這種情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的工作信息,或者將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說得天花亂墜,到實際工作時完全不是這么回事,這往往使畢業生大失所望,給其職業生涯帶來負面影響。
鑒于現實生活中的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也就是說,在應聘時,大學畢業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自己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等;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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