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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76條”出臺“碰瓷的”失業

2008-4-22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76條”出臺“碰瓷的”失業

  對于一直備受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修改終于有了結果,新的《道交法》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改后的第76條中最受關注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損失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各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報就此條款實施后的相關問題采訪了遼寧國宸律師事務所孫智勇律師,對該條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明確劃分責任改變適用混亂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第76條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該條中明顯對機動車不利的條款,引起了很大爭議。

  新《道交法》76條中,關于“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可謂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新條款明確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各自承擔責任,并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有責、無責的情況下相對應的賠償責任上作了細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可以改變以前那種對于該條款適用的混亂局面。

  同時,在非機動車一方無責時,規定機動車承擔較低比例的道義給付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側重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

  賠償有限度有效防“碰瓷”

  原《道交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這使得一些人專門想方設法地在路中與機動車相撞,以騙取事故賠償,或在事故發生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漫天要價,這都使得機動車一方有苦難言。本來自己沒有責任,但是“首先推定”的原則使其無法擺脫“全賠”的命運。

  新《道交法》76條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將杜絕此種行為,從而保證了機動車一方的合法權益,減輕了機動車一方過重的經濟負擔。

  不必再勉強論證剎那間反應

  在原規定情況下,是否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新條款刪除了這一規定,此點對機動車一方比較有利,減輕了機動車一方的證明責任。舊條款實施后,有很多機動車主表示對該條款的不理解,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遇到險情而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是每個司機本能的反應,但這種處置是在一剎那間完成的,回頭要求機動車司機對該行為進行舉證有點勉為其難。而新條文對該條款的刪除有利于更合理的劃分當事人之間的賠償責任、平衡各方的利益。

  條款修改對保險公司無直接影響

  新條款的修改針對的是超出責任限額以外的賠償部分,賠償限額以內的部分仍舊按其參保的交強險賠償,沒有作任何改動。也就是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還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期待進一步細化規則

  新條款的修改對今后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起到積極作用,受到了眾多機動車司機的認可和肯定,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該條款對于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中,只規定了最高賠償額度為10%,但沒有規定最低為多少。在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有的地方可能規定機動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有的地方可能僅規定機動車承擔1%的賠償責任。

  另外對于“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中的“適當減輕”如何把握也是個問題,減輕多少,是減輕賠償1%還是減輕賠償99%?這些問題在新條款中都沒有明確,因此,應同時出臺相關細則進行細化,否則,在實踐操作中很可能再次出現全國繼續上演“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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