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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公司招標活動管理辦法

2008-4-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招標活動,加強招標活動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以下各單位:

   (一)公司總部及分公司;

   (二)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其下屬單位;

   (三)公司控股的各單位;

   (四)公司直屬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公司受托管理單位、委托管理單位的招標活動須按照本辦法執行。公司參股單位的招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招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活動必須堅持“推薦、評標、定標三分離”,推薦入圍廠家或者篩選投標單位的人員,不得參與評標和定標工作;評標的人員不得參與推薦和定標工作;定標的人員不得參與推薦入圍廠家和評標工作。特殊情況需要一人負責兩項工作的,須經招標領導小組批準。招標領導小組成員、資格預審小組組長和評標委員會主任不得交叉擔任,特殊情況下需要參與推薦、評標、定標中兩項工作的,須經招標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條 各單位應確定招標管理部門。招標管理部門應對本單位的招標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日常招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招標活動必須接受本單位監督部門的監督。招標活動的監督工作應根據《國家電網公司招標活動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以及設備、物資材料的采購等,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建設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物資、辦公用品采購及委托服務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八條 采用特定專利、專用技術等特殊原因不適宜招標的項目,須經上一級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合適的方式進行,并抄報本單位招標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九條 公司總部成立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其成員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公司領導任組長。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職責是:負責決定公司招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公司系統招投標活動。

  第十條 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設在工程建設部,負責公司招投標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有關規定,制定公司建設工程和非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規定;

   (二) 負責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大宗物資采購,以及其他在國家及公司招標范圍內的招標管理工作。對發標及中標結果予以審核、批準并發布公告;組織和協調提交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審議的有關招標文件并籌備相關會議;制定具體的招標、評標細則;對評標機構、專家產生及評標辦法進行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招標、評標的過程;歸口管理公司總部招標備案工作;

   (三) 負責對網、省公司的招標工作進行歸口管理和監督;

   (四) 負責各網、省公司有關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的備案工作;

   (五) 受理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招、投標爭議;

(  六) 負責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成立招標管理機構,領導、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本單位招標活動。

  第十二條 公司下屬單位的重大招標活動應當按照相關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招標準備階段,業主單位(招標人)應及時組建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招標管理部門負責組建項目資格預審小組和評標委員會。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可不分設資格預審小組。資格預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公司下屬單位的重大項目的招標領導小組應按相關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網公司批準或備案。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資格預審小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五人及以上的單數,成員名單應當在評標結果公布前保密。

  第十四條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管領導和招標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法律顧問等組成,負責領導項目招標活動。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小組由本單位的招標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有關業務部門、相關專家和招標代理機構等有關人員組成。在公開招標時,資格預審小組按照招標公告的要求和標準,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在邀請招標時,按照相關規定推薦入圍廠家,提交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按專業類別依法建立和管理由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評標人員專家庫,實行信息化管理,滿足隨機抽取人員的要求。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業主單位(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中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從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其中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活動、出具評標報告、向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

   (一)招標管理部門會同監督部門、法律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

   (二)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管理部門,會同監督人員提出評標委員會名單,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批準確定。

  第十九條 招標管理部門對評標委員會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委員會專家不能正當履行職責的,或在與招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資格預審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

   (一)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監督部門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資格預審小組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小組、評標委員會成員只對業主單位(招標人)負責,沒有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情況的義務,對所提出的預審和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四章 招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具備招標資格、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備案的,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業主單位(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辦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等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需要設置標底的招標,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在保密環境中編制標底,標底計價內容、計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門不得干預標底的確定。標底在開標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業主單位(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資格審查的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

  第二十七條 凡公開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小組應按招標公告公布的資格標準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資格條件未達到招標公告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有關問題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投標申請人,業主單位(招標人)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九條 資格預審小組成員應根據審查、排序情況,推薦投標人名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少于七個,原則上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應成為投標人;若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為七個及以上,投標人數量不應少于七個。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人數量不應少于三個。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時,應當同時向三個及以上具備承擔投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一條 在投標邀請書中,業主單位(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確定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業主單位(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業主單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單位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后密封。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業主單位(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拒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投標人少于三家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并作解釋說明。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管理

  第四十條 開標由業主單位(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必須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以及監督人員參加,有法律顧問見證。承辦招標部門應在開標前五個工作日,向監察部門提供招標文件、評標細則(密封)等有關材料。特殊情況下,至少在開標前二個工作日向監察部門提供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當眾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異議后,由招標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該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內容應當完整記錄,經投標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已開封的,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暫停開標,與投標人共同確定是否繼續開標,并負責查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十四條 評標細則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擬定,報招標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五條 評標應封閉進行。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做好評標保密工作,做好對外通信聯絡的控制工作。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細則,對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技術等內容進行公平、公正的評審和比較,采取實名打分的方式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產生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評標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其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八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載明的評標辦法和標準進行評審。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不得采用。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并可作為今后考察投標人的否決條件。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五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該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監督人員應就評標過程是否履行規定程序、以及執行評標紀律的情況在評標報告上簽署意見。

  第五十四條 定標程序

   (一)項目招標領導小組聽取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情況匯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定標前退席;

   (二)招標領導小組應依據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確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選人中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監督小組成員參加會議,監督定標,不參加定標表決;

   (四)定標會議應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含定標結果),并經參加會議的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的全體成員在中標方案上簽字。定標結束后三日內,應將定標會議紀要和評標報告抄報本單位招標管理部門和監察部門。

  第五十五條 定標結束后,業主單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的投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并退回未中標的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對評標委員會未發現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作廢標處理。 業主單位(招標人)發現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的,該投標人的中標作無效處理。

  第五十七條 中標通知書對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業主單位(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立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業主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的審查、簽訂、履行、存檔應當符合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業主單位(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單位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條 招標活動結束后,下列文件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

   (一)招標方案及批復;

   (二)招標公告或邀請函;

   (三)資格審查文件(資格審查公告、審查報告);

   (四)招標文件及答疑文件(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有關問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文件);

   (五)投標文件(商務部分、技術部分、企業資訊);

   (六)評標方法及標準、評標報告;

   (七)定標會議紀要(含決標意見)、標底;

   (八)中標函(通知書);

   (九)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名單、資格預審小組成員名單、投標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監督小組名單;

   (十)其他應當存檔的招投標文件。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中實施下列規避行為:

   (一)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不通過招標而發包;

   (二) 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改為邀請招標;

   (三) 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

   (四) 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違反法定招標程序的行為:

   (一)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未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

   (二) 定標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五) 其他必須遵守正當招標程序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任何人在招投標中負有保密義務,嚴格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 泄露標底;

   (二) 招標人向投標人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違反其他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所有參加招標的工作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守紀律,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

   (二)招標人收受投標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

   (一)明知本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直接或間接參與或代理本項目的招標,拒不退出招標工作;

   (二)設計單位對其所設計的項目進行監理;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回避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違法或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三)其他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凡是具有招標項目的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及時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向司法機關舉報。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單位,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分別給予以下懲處:

   (一) 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二) 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三) 具有有關資格的,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資格;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招標工程標的額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單位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或其他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職權分別給予以下懲處:

   (一) 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二) 具有有關資格的,取消或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資格;

   (三) 沒收非法所得;

   (四) 情節較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給予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處:

   (一)五年內禁止參加本系統任何投標或招標工作;

   (二)招標活動的監督部門必須向有關部門出具書面監察建議,明確寫明建議處罰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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