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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

2008-4-14
 
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

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司發[2003]1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宣傳《條例》,深刻領會精神實質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十六大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有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對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社會文明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全面領會《條例》的基本精神。《條例》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有權獲得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師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規定了法律援助范圍、標準、實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為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三)認真學習,增強責任感,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要加強領導,組織學習,使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刻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條例》實施中所擔負的責任,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泛宣傳,使各級黨政部門更加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運行

    (四)切實履行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司法部負責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全國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及其資金使用。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本行政區域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規、規章,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級的法律援助經費,并負責法律援助資源的吸收和調配,組織協調法律援助實施工作;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監督本級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加強規范,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司法部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資金使用和監督、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社會組織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規范法律援助工作。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協調,研究制定統一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規范,促進各部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與協作。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措施。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分布與資源狀況,與所在地人民法院協商確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等工作銜接方式。要與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協商,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辦法。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從事有償服務,律師事務所拒絕指派或律師不履行義務,對律師和社會組織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等行為,要依據《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保證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健康地發展。

    三、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有效組織實施法律援助

    (六)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為法律援助的實施提供組織保障。各直轄市、設區的市和縣級地方司法行政部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布局和數量。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與“12348”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合署辦公。經濟欠發達的少數邊遠縣級地方,現階段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行使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現存少量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轉變。各地要為法律援助機構配備高素質工作人員,加強培訓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七)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組織開展工作。對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及時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要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依據《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專職辦案人員作用,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指派、支付辦案補貼、歸檔等項工作,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

    四、倡導行業奉獻,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

    (八)督促律師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律師應當依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律師每年須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由省(區、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要積極探索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新方式和新途徑,使所有的律師都普遍履行義務。

    (九)律師協會要對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律師協會要組織專門委員會負責與各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為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便利條件。要協助司法行政部門確定律師應承擔的義務辦案數量、辦案補貼標準等事項;協助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師依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維護律師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權益,督促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十)發揮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根據本地情況,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做出規定,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引導他們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五、采取措施,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社會資源。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以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本社團特定對象提供免費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級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與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動員社會各界符合條件的人士自愿參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資源。

    (十二)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應當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資質水平符合有關規定;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服務和謀取利益;要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務。

    六、積極工作,推動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的落實

    (十三)爭取地方政府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和要求,積極向黨政領導匯報,爭取他們的關心和支持。通過積極有效的工作,促進地方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或將法律援助的實施列入黨委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爭取地方人大、政府通過組織《條例》實施的執法檢查、為法律援助的社會捐助制定優惠政策、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等項措施,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四)爭取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經費支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等領導的重視,主動與同級財政部門溝通,落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的財政支持。已經根據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已采取措施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地方,應當繼續堅持;尚未納入財政預算的,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地方政府公共財政支出范圍,并明確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辦法和標準,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增加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要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助渠道。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募集資金的能力,積極為各地搭建籌集資金的平臺。要充分發揮基金會及專項基金募集社會捐助的功能,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和其他資源,扶持貧困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十五)推動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積極推動地方人大或政府修改或制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已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有利于地方工作開展的一些具體規定,只要符合《條例》的精神,應當繼續執行;對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與《條例》規定不相符合的條款應當作相應調整。通過推動地方立法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使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條例》的授權范圍內,制定與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相適應的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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