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了多時的新一輪公務員工資改革,即“陽光工資”政策,已在全國多個省市鋪開,當兄弟省市還在認真研究討論實施這一政策的方案和細節之時,筆者所在的省會城市早已捷足先登,去年年初就率先讓公務員們沐浴在溫暖的“陽光”里了。
可這工資如何“陽光”,至今還是個謎。筆者也算是一個關注時事的人,但從未在報紙的哪個角落里發現本市實行“陽光工資”的相關政策或方案。好在本人還有若干個朋友混跡于公務員隊伍之中,從他們那“口將言而囁嚅”的含糊表述中,了解到了“陽光工資”政策和方案的一些碎片。其主要組成似乎是分三大塊:一為標準工資,即基礎工資;二地區補貼工資,即規范的津補貼;三為績效工資,與勞動數量和質量掛鉤,另外保留每年一個月的獎勵工資。實行“陽光工資”后收入有什么變化呢?有人說增加了,也有人說減少了。漲了的是那些清水衙門,少了的自然是那些有權創收的部門。
據相關利益者說,從表面上看,實行“陽光工資”后,不同單位或部門的公務員之間的收入差距變小了,或者說基本平等了。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為何?因為“績效工資”是一個彈性概念。不同崗位、不同職別的人“績點”不同效益就有差別:“績點高”效益高,反之,效益就低。更重要的是不同的單位或部門,因為占有的“資源”不同,潛在的收入差別就更大。比如說,有的機關或部門有“創收實體”,如內部酒店或賓館出租、餐飲服務外包等等,所得收入必然是內部消化,而以“績效”名義消化當然是最佳途徑了。至于還有沒有別的名堂,也不好細細追問。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國情來推斷,在“陽光”下搞點小動作玩點新花樣恐怕也不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上,從本市“陽光工資”實施一年多而相關政策至今還處于暗箱之中的情況來看,“陽光工資”究竟有多陽光可想而知。
據熟悉內情的人士透露,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只做不說”:不發紅頭文件,沒有文字方案,只有口頭傳達,一切照著會議精神辦理,且不得將有關精神外傳。給公務員調工資本來是光明正大的事,該怎么調,先不說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至少也應當讓眾所周知吧。有必要如此遮遮掩掩、神神秘秘嗎?如此做派,還能和“陽光”二字有一星半點的關聯嗎?
我不知道悄悄實行“陽光工資”,決策者和執行者到底是出于一種什么樣的考慮,但不管出于何種動機,這種做法是和依法行政、透明行政背道而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