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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應當有權利參與公司治理

2008-4-8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

  職工維護自己在公司的長期利益,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首先,職工代表進入公司的董事會,直接參與影響公司經營狀況的決策,并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我國《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第68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代表”,“……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其次,職工代表可以進入公司的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行使監督權。《公司法》第52條、第71條、第118條規定了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職工代表的產生也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最后,職工組成工會組織,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組織,與公司進行平等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司必須在進行有關職工重大利益的決策時,充分考慮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以說這是一種外部的治理機制。《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由于立法上的分散性,使得人們往往對這些立法的重視不夠。殊不知,這些立法是代表勞方的職工同代表資方的股東對立與妥協的產物。

  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任重道遠

  但是從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分別占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比例來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程度不夠。我國大部分公司的董事會中都沒有職工代表,只是在類似雞肋的監事會中要求必須有職工代表。為了實現職工真正參與公司的治理,立法上應該要求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而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另外可以考慮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提高到1/2,這完全是同國際上公司治理的趨勢相符的。

  目前唯一的可以參考相關立法是《工會法》的第12條第1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立法相當的缺乏,沒有程序上的保證。總之在對職工代表的認識上應明確職工代表是一線的職工,不能是公司的副經理及分公司的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職工代表產生的程序上,應當具有可操作性,獨立性,不受公司經營管理者的影響,不受公司股東的任何干預;效果上,保證職工代表真正代表廣大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立法在促進職工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同時,要加強對職工的法律保障,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工會法》的第19條、《勞動法》的第30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第43條、第78條給予了職工一定的保護,但作用極其有限。這是因為公司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可以繞過這些規定,給予“不聽話”的職工打擊和報復。

  最后,要提高職工的綜合素質,使其加入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真正起到影響公司決策,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效果。否則,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只是聾子的耳朵——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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