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發生時持有并持續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種意見是: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發生前6個月持續持有公司股份);
(二)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應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公司股份累計應不少于1%;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下列事實之一:
(一)其已于2個月前請求公司提起訴訟,但公司未起訴的;
(二)有關財產即將被轉移、有關權利的行使期間或者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
(三)其他緊急情況,須立即起訴的。
3、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后, 其他股東以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符合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允許其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但其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4、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將有關交易相對人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5、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后,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后,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惡意訴訟情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擔保數額應當相當于被告參加訴訟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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