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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的時效

2014-8-20
 
(1)具體時效的規定情況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 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以下為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勞動訴訟時效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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