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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搬運工人工作受傷 公司被判職務行為需擔責

2014-8-19
 
公司需搬運消防水泵等器材,遂出資1000元搬運費讓員工梅某處理,梅某雇傭幾搬運工進行搬運時,搬運工柯某受傷索賠。為由誰賠償雙方踢起了皮球,公司辯稱設施是公司的,但搬運是以1000元費用承包給被告梅某,原告不是公司雇傭,所以不承擔該案的賠償責任。是承包還是職務行為呢?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公司賠償柯某的合理損失計68000余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舒城縣某家居用品公司在開發舒城縣旅游汽車站綜合樓工程期間設立工程處,并聘用被告梅某為員工。該公司購買的消防水電設施運至工地,公司需進行搬運,遂給1000元費用交由被告梅某負責搬運。2013年4月4日,被告梅某雇傭原告柯某及他人搬運水泵等器材,因貨物過重,在翻轉時支撐不住,造成貨物突然傾倒將原告砸傷。原告傷情經診斷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內外踝骨折。原告住院治療過程中,被告梅某為其支付醫療費及給付現金計25000余元后未再賠償。同年9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梅某、舒城縣某家居用品公司賠償已產生的經濟損失,對后續治療等經濟損失另行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被告舒城縣某家居用品公司在開發舒城縣旅游汽車站綜合樓工程過程中,將涉案消防水電器材設施的搬運工作交由其員工即被告梅某負責,故被告梅某雇傭原告柯某的行為應屬職務行為。原告柯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被告舒城縣某家居用品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梅某的行為屬職務行為,在此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舒城縣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辯稱,不予支持。原告柯某主張后續治療等經濟損失另行處置,符合法律規定;對訴請賠償已存在的經濟損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舒城縣某家居用品公司賠償原告柯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0000余元(含梅某墊付的2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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